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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罗庄支行 有钱难没钱也犯难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11-30 11:09:5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苏女士说,2017年2月,她三次汇入徐某提供的他人银行账号共计2500万元,但到了月底,徐某便联系不上,苏女士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苏女士表示,自己在当地做生意——
简介:
民生银行罗庄支行  有钱难没钱也犯难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违规开具近11亿元承兑汇票。日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原行长徐某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山东临沂罗庄法院接受审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徐某违规开具票据主要是为了提高银行的存款业务量。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是用银行信用背书,所以兑付风险非常低;而相关被害人则认为,自己的钱款被徐某用来拆借填补违规开票的“窟窿”,中间的拆借工作并非徐某一人所为,银行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银行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罚

1984年出生的徐某大专文化,2015年12月到2017年11月案发前,其一直担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行长。
根据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徐某单独或者与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告人贾某合谋,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10.97亿元。

检方指控,徐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总共两起:2016年2月、6月,徐某多次向山东新港集团借款,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安排其所在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的情况下,违规出具金额9亿元的承兑汇票;2016年5月到2017年2月,徐某与贾某合谋,由贾某提供资金、或者徐某拆借资金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全额保证金,再由徐某提供银行出具的承兑汇票,贾某负责将承兑汇票倒卖牟利。此中徐某违规出具的汇票金额为1.97亿元。

起诉书显示,违规开具汇票后,因为没有实际的贸易作为支撑,徐某和贾某采用其他方式来填补资金上的“窟窿”:2017年2月,在徐某授意下,贾某告知被害人苏女士向指定银行账户转款用于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苏女士于同年月分多笔向刘某账户转款2500万元,转账后,徐某安排自己银行员工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他人的借款。

2017年1月,在徐某授意后,贾某按照同样方法告知被害人张女士向指定账户转款用于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张女士此后向上述账户转款4750万元。
检方认为,徐某与贾某违规出具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行长自称违规是为提升存款业绩

苏女士说,2017年2月,她三次汇入徐某提供的他人银行账号共计2500万元,但到了月底,徐某便联系不上,苏女士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苏女士表示,自己在当地做生意,从银行开具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比较方便,每次找徐某开具汇票的时候,都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将钱款转入到指定的账户。“我一直对银行很信任,以为他们合规合法开具汇票,没想到他们违规操作中间出现这么大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显示,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作为罗庄支行行长的徐某为虚增银行存款提升工作业绩,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存款任务,决定以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拉存款,在罗庄支行召开的中层干部会议等场合,徐某多次提出要求该行工作人员以虚开承兑汇票的方式增加银行存款,同时,为了达到大量出具承兑汇票的目的,徐某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借贷客户资金作为缴纳虚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过桥资金”。

徐某案发后,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对罗庄支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95万元,罚款92.85万元。网站截图

在此过程中,徐某安排银行的业务经理,寻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业务关系单位作为开票企业,随后,相关企业提供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开具虚假购销合同,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提供给贾某倒卖盈利。

罗庄银行工作人员作证表示,存款考核业绩完成后,临沂分行会根据情况向罗庄支行拨付季度奖或者半年奖,这些奖金会进入罗庄支行公户,员工也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奖金。

徐某到案后也曾表示,违规开票是银行默许的事。根据银行工作人员证言及配合开票企业工作人员证言,在罗庄支行开具汇票,仅需要开票企业携带相关公章,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其他材料准备工作都由银行人员搞定。

【焦点】

行长违规 银行是否担责?

今年10月10日,徐某和贾某在山东临沂罗庄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在法庭上,徐某承认开具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确实是虚假的,但认为自己不构成检方指控的犯罪,属于职务行为。

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行为,均是民生银行罗庄支行的单位行为,银行人员拉存款并不违规,客户经理联系贷款造假、违规行为,是个人行为,和行长徐某无关。辩护人表示,徐某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行业内目前普遍存在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现实状况。

贾某在庭审中表示,银行内部具体怎么操作的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只是打款买票,对于细节都不知情。贾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是徐某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是整个银行分工协作配合的结果,因此应该属于单位犯罪,只追究个人犯罪并不合理。

苏女士和张女士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庭审。两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民生银行临沂罗庄支行开会研究决定的,是集体行为,且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是完成单位的存款业绩考核任务,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银行也应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律师认为,两位被害人汇入罗庄支行控制账户的钱款,被罗庄支行用于偿还之前违规开具汇票筹借的“过桥资金”,没有履行承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因此该行应将钱退还被害人。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显示,徐某案发后,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监罚决字〔2018〕3号)。处罚的违法事项是“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据此,临沂监管分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罗庄支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95万元,罚款92.85万元。

【声音】

用银行信用背书 兑付风险低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银行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汇票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由于有银行担保,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出票人存入一定的保证金。

根据银行的内部人士介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相关单位保证金的金额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同,并且需要将保证金存在银行,这笔“存款”便可以算作银行存款的额度。该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的好处在于风险低: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用银行信用背书,所以基本就属于现金类资产,通常是没有任何兑付风险的。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违规开具近11亿元承兑汇票。日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原行长徐某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山东临沂罗庄法院接受审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徐某违规开具票据主要是为了提高银行的存款业务量。

法律诠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概念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属于空白罪状,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利益以及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信用证”是金融机构开具的有条件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资信证明”是证明个人或单位金融实力的文件。“情节严重”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为有效预防、遏制违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发生,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将“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非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行为人具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主观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该行为;3.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如行为人并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故意;行为人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情节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两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体相同,侵犯的客体相似。两罪主要界限在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在主观方面,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是故意,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在办理票据业务时由于工作不负责,审查不严所致。在客观方面,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行为人则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 法释[2007]16号)

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