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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集团董事长王春来 罪从天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27 15:45:4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或许后来的王春来董事长敌不过先前的吴振清董事长,他从燕家河煤矿、火石咀煤矿、旬东煤矿取钱分配作为高管的年终奖金,结果被旬邑县公安局逮捕入狱——
简介:
中达集团董事长王春来 何罪之有

法制日报记者:严陆 实习生 刘辉鸣

2010年春夏期间,陕西省旬邑县警方根据举报,对河北中达集团原董事长王春来监视居住3个多月。当然,这个监视居住,不是让王春来住在老家邢台,而是将王春来从河北押至陕西旬邑。当第一次报请逮捕被退回之后,旬邑警方寻上方的支持,于11月29日再次提请旬邑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王春来进行逮捕。

提请批准逮捕书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春来在吴振清2009年11月10日辞去民营中达集团董事长,自已继任代理董事长。2010年1月15日召开董事会议,王春来提出,给陕西火石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的职工干部和河北中达集团董事会成员及部分中层领导发放年终奖。王春来拍板决定奖金发放标准,还决定资金从上述3家煤矿调取。王春来签发了2009年度年终奖金分配基本方案,其中集团董事会成员奖金数为3矿矿长基数之和,即146万元。此后,从3家企业调取资金1578.7万元,存入建行一私人账户,后又将该款项分给集团中层以上领导共26人,其中王春来得到146万元。警方还认为,上述三家煤矿均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中达集团;3家公司的财产,应由煤矿各自依照法定程序处置。王春来授意他人从这3家公司调取资金,以此获得奖金。王春来占有3公司的财产,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非法行为。

2010年11月12日,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特别邀请了中国5位顶级的的刑法专家——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北师大刑法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于2010年11月12日专门就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一致认为,中达集团董事会研究2009年度年终奖分配方案系单位意志,并非个人行为;王春来等董事会成员不构成犯罪。

一、中达集团 案件惊动四级检察院

逮捕王春来之后,迅即引起河北内丘县警方的高度关注。内丘警方认为,该案涉嫌犯罪的应当是中达集团前任董事长吴振清,而不是后任董事长王春来。他们正在网上通缉吴振清私刻印章、虚假出资的涉嫌犯罪行为。内丘警方多次前往旬邑公安局,意图协商解决涉案事宜;然而,旬邑警方最初都说再研究研究;到了后来,就说这个案子闹大了,他们已经做不了主。

对此案高度关注的是旬邑县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陕西省检察院。省市检察院根据旬邑县检察院的多次汇报,指示公诉处严格把关,依法办案。陕西三级检察院出于慎重起见,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一些案外影响,于2011年春节前夕,携带厚厚的卷宗,赶赴京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报告。据内部透露,四级人民检察院虽有分歧意见,但是总体认为,该案应当体现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

旬邑警方也说该案面临很大的压力,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和“招呼”。移送起诉困难,把人放了也困难。此前,旬邑警方已经在立案后第一时间,扣押了涉案分配的奖金1578.7万元。

当然,有知情人对记者说道,扣缴的钱或许只是小钱,三个煤矿天天出煤,那个钱在哗哗哗像水一样从地里流出来。不过,说是说,却没有什么证据印证——旬邑警方“盯上”了涉案的三家煤矿。

北京大学陈兴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河北中达集团是否存在对于陕西三家煤矿——即旬邑县荀东煤矿、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陕西火石咀煤矿的受益权?如果存有受益权,那么河北中达集团分别作为上述三家煤矿的全资股权人和实际股权人,就有权从三家煤矿受益其所得的利润,作为投资人即河北中达集团用于高管的奖金分配。如果没有受益权,那么河北中达集团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河北中达集团成立于1997年11月7日,原系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681万元人民币;有邢台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证。及至2006年,经邢台市政府国资委(2006)6号文件批复,同意河北中达集团改制;改制后的法人股(即工会股)和个人股共减为2000万元,且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此后,原本以水泥、发电为主营的中达集团在国家倡导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之下,从集团抽调部分资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前往陕西省旬邑县投资发展煤炭企业。

想当初,那个时候的煤炭并不怎么值钱,也没有引起多少人地兴趣。真是人算不如天算,没几年,煤价呼呼涨了起来。三个煤矿,据一些资深的煤老板说,再开采二、三十年,一点问题也没有。可是,投资人中达集团死活没有想到,这个时候自己在喝酒,闻到酒香的人一个个都来了,他们不请自到,当然是来讨酒喝的。

二、燕家河煤矿 揭开吴振清的骗局

从中达集团提供的材料上可以看出,2002年4月9日,中达集团与旬邑县燕家河煤矿签订了《燕家河煤矿45万吨矿井产权合同》;同日,中达集团与旬邑县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此,中达集团依法获得燕家河煤矿的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权。随后,中达集团出资500万元,在旬邑县组建成立了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有咸阳德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并有旬邑县工商局营业执照为证。

2002年9月,原燕家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孙群山与时任中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振清隐瞒中达集团公司,私自刻章在陕西省工商局变更燕家河煤矿股东,即将原中达集团全额投资人变更为其二人投资,将法人股东变更为其二自然人股东。注册资金依旧为500万元;即孙群山虚假出资210.8万元,非法占42.16%股份;吴振清虚假出资289.2万元,非法占57.84%股份。

然而,吴振清、孙群山却没有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法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反而借助陕西省工商局内部“服务中心”的关系,骗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此后,中达集团燕家河煤矿发现吴振清、孙群山二人私刻公章、虚假出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

出于老乡情面,中达集团没有当即向陕西省工商局所在地的警方报案,而是仅仅出函报告了陕西省工商局。该局非常重视,即于2010年4月27日向燕家河煤矿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郑重指出:“经查,你公司隐瞒重要事实,使用作废公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2009年10月19日变更登记。现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此,有陕西省工商局(2010)第16号文件和邢台市公安局于2010年5月16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证。

中达集团也向陕西省工商局所在地警方报案,追究吴振清、孙群山、余智德等私刻公章、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余智德就是陕西省工商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河北省内丘县警方于2010年4月27日发出的协查通报称,“近日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一起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吴振清在担任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期间,涉嫌重大经济犯罪,已被我局上网追逃。”

  记者12月8日与内丘县公安局负责追逃的民警联系后得知,目前,警方关于河北中达集团原董事长吴振清的网上追逃仍未停止。

据此证实,燕家河煤矿始终系中达集团的全额投资公司。虽然吴振清等私刻公章、虚假出资,骗取陕西省工商局变更成为吴振清、孙群山两人投资的营业执照。但是,这个骗局已被工商局识破,并已被内丘警方立案查处。
北师大刑法学院张明楷教授说道:“中达集团董事会完全有权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提取该矿部分利润,作为中达集团年终奖金予以分配。”

二、旬东煤矿 北京刑法专家的呼吁

2003年4月,中达集团与旬邑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旬邑县台家山矿区联并改造合作合同》,中达集团依据合同从2005年起每年支付给旬邑县政府可持续发展资金90万元,政府协调台家山矿区的石门长安煤矿、东头黄堡煤矿、昌运煤矿、台家山煤矿的资产重组,组建荀东煤矿有限公司。注册后的荀东煤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中达集团分别与石门长安煤矿、东头黄堡煤矿、昌运煤矿、台家山煤矿签订了《企业联并改造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中达集团以分期支付兼并费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收购了上述煤矿。

2004年9月17日,完成兼并后的中达集团在陕西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旬邑县荀东煤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为了取得上述煤矿的支持,中达集团许可上述各矿老板以其煤矿资产实物入资。据此,在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中,出现了上述煤矿老板孟永林、王会、杨超、牛振乾的出资证明。尽管在注册的法定证据材料当中,中达燕家河煤矿不是旬东煤矿的全额出资人,却是旬东煤矿最大股东。在该矿500万元注册资本当中,存有200万元出资额,占有股份40%。

如此一来,中达集团从其投资控股的旬东煤矿年利润中提取不足426万元作为集团的年终奖金予以分配,同样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旬东煤矿全年利润数千万元,由于没有审计,且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体利润数额尚未呈现。中达集团认为,倘若旬邑警方有疑,可以依法委托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报告。

至于中达集团提取奖金,可能未经旬东煤矿股东会议批准,但这仅是一个企业的管理问题——缺失规范运作,缺失法定程序。换言之,旬东煤矿其他自然人股东获取煤矿利润分成,一样没有召开股东正式会议予以审批。
判定中达集团提取年终奖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审定中达集团是否享有旬东煤矿的受益权,即年终的分红权利。因为《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中国顶级刑法专家陈兴良、赵秉志、张明楷、曲新久、刘仁文一致认为,中达集团虽然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即提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董事会董事的奖金分配。但是,这是操作不当,属于程序问题。《刑法》对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不是适用《公司法》,而是应当根据《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犯罪构成,作出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一般是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财物,王春来提议董事会研究高管的奖金发放,是公开透明的。其作为董事长,有权提议从投资企业提取红利作为奖金分配。

三、火石咀煤矿 期待正义的到来

2001年,河北中达集团与陕西省彬县城关镇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镇政府将火石咀煤矿发包给予中达集团,为期20年。第一年支付承包费15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承包费为200万元。2003年12月16日,彬县城关镇政府向陕西省工商局出具证明,证实陕西火石咀煤矿已经买断彬县火石咀煤矿的经营权50年。

随即,中达集团即组建注册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经陕西宏大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实为6500万元——其中中达集团实物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为12.3%,陕西彬长煤业公司实物出资2800万元,占注册资本43,07%;其余为中达集团高管个人即王华东、王春来、苗和坤、孙群山、乔贵堂、马志军、牛中平、李连祥分别为398万元至358万元不等。对此,有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2003)666号验资报告为证。
据此可见,中达集团法人出资占整个股份的56.93%。

综上所述,无论是中达集团,还是中达高管,均对火石咀煤矿的受益权即分红的权利。《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中达集团于2010年年1月15日在火石咀煤矿召开的“关于2009年度年终奖的分配方案”,除吴振清董事涉及虚假出资、私刻公章潜伏在外,其余董事均参加会议,并形成一致决议,有董事们签字为据。

火石咀会议之后,中达集团燕家河煤矿、火石咀煤矿、旬东煤矿分别将628.2万元、524.5万元、426万元奖金共计1578.7万元转入中达财务部长卢国锋个人卡上,以便其按照董事会决议分配年终奖金。卢国锋在接到上述款项之后,随即于2010年2月2日在银行先后转入各个应得奖金的高官和职工的个人卡户上。对此,有中国建行邢台开发区支行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为证,有该行同日取款、存款凭条为据;并有旬邑县公安局2010年8月2日、5日出具的扣押涉嫌“职务侵占”人的清单和电汇单等为凭。

旬邑警方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指出,将巨额公款打入私人账户,然后予以分配。这个私人就是中达集团的财务部长卢国锋。然而,卢国锋并没有侵占公款,怎么涉嫌职务侵占呢?

在案子的整个过程中,最辛苦、最焦虑的是王春来的妻子。她个子不高,瘦小得很。从寒冬腊月,到炎热酷暑,她几乎都在那个尘土飞扬的地方,为丈夫奔波,为丈夫呼号。可能是水土不服,她经常失眠、拉肚子,脸色一时黄一时白。她说,早知这个法律“说不清道不明”,打死她也不让丈夫去陕西去投资挖煤。在邢台老家吃萝卜青菜,快活自在。

其实,更多关注这个案子的人们,并不牵涉案子当中的煤矿利益,他们都在期待——正义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