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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山西分行 储户不听你的委屈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27 16:10:3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震惊全国的山西“7·28”金融诈骗案,经过一年半时间的诉讼,银行与存款单位间的民事责任追偿终于告一段落。
简介:
农行山西分行  储户不听你的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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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记者 林 玉 尹天玺

 

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震惊全国的山西“7·28”金融诈骗案,经过一年半时间的诉讼,银行与存款单位间的民事责任追偿终于告一段落。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对此案的性质、责任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此案给人们带来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仍然是摆在各级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案情回放:

金融诈骗犯多年来玩弄数十亿元资金于股掌


2004年7月,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山西省建行某支行支取到期的一笔存款时,发现存款余额为零。7月28日,建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山西证券及其它存款单位开始同有存款关系的各银行进行账务核对,结果发现多笔存款被骗,于是一起自建国以来罕见的金融诈骗案浮出水面。“7·28”系列诈骗案涉及建行、交行、中行、农行、太原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多个诈骗团伙,作案时间长达4年,涉案资金近20亿元。

后经查实,此案中金融诈骗犯利用存款单位贪图高利、银行内部个别工作人员贪财心理,以极其简单的手段,把数家国有银行的数十亿元资金玩弄于股掌之上。

据负责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介绍,其中主要诈骗分子之一胡吉贤案的基本案情是:

1999年6月至2004年1月,胡吉贤先后成立了多家公司,这些公司只有一套财务人员,在太原各银行开设帐户28个。胡在社会上招募了一批“金融掮客”为其服务。部分存款单位为了获得高额回报,通过与这些金融掮客签定所谓“财务咨询协议”的办法,将存款人的钱存入其指定的银行。随后,胡利用银行鉴别监督手段滞后,采取私刻存款单位公章等手段,并对银行个别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将存款单位的存款资金转入胡吉贤控制的公司的帐户。为了使诈骗手段更隐蔽,骗取更多的资金,胡将已骗得的赃款通过多家银行多个帐户,多次分解整合;有的还归还给存款企业和银行,有的被其直接挥霍,有的通过非法贴现手段将这些资金据为己有。

其他如朱玉杰、田志刚等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法,与胡基本相同。案发后,山西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破获了这起震惊全国的系列金融诈骗案,涉案人员纷纷落网。然而,案件的数名主犯,到目前为止却仍然没有抓到。


山西省高院:
此案为“存单纠纷案”,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从2004年10月以来,10多家存款单位陆续起诉涉案的数家银行,要求银行支付其巨额存款。此后,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与这些存款单位达成庭外和解,支付了存款。此后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山西证券的诉讼请求,要求中国农业银行等单位归还存款人山西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存款。

然而,农业银行却对法院的这个判决提出了异议。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由于部分存款单位存在通过金融机构实施非法借贷的行为,农行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只能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法院显然不支持农业银行的上述请求。2005年初,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山西证券等存款单位的诉讼请求,要求农业银行支付这些单位的存款。农业银行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农业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农业银行山西分行:
并非简单的存单纠纷案


“我们真的很冤啊”,谈到这个案子,农业银行山西分行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情绪有点激动。他首先说,这个案子暴露了银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教训是十分惨痛的,这个责任山西农行并不回避。涉嫌犯罪的内部蛀虫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同志,作出了组织和纪律处理。目前,农行山西分行采取了综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这位负责人接着指出,这个案子定性为简单的存单纠纷案,是完全不合适的。因为经司法机关查实,案件中的主要存款人山西省证券公司,与犯罪分子设立的诈骗公司有着直接的联系。其一,存款人山西省证券公司与诈骗分子设立的公司之间,存在着长期的“财务咨询”协议。凡是出现了山西证券的钱被骗走了的地方,必然有此种财务咨询协议的存在。根据这种协议,诈骗分子向山西证券支付了总额近两亿元的“咨询费”。而实际上,诈骗分子设立的这些公司,完全是为了骗取银行资金非法融资而用,根本没有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那么山西证券提供的所谓“财务咨询”,究竟是什么内容呢?。

其二,存款人山西证券在农业银行的存款,绝大多数都是活期存款,而且多数存款在存入的几天内,就被诈骗分子取走。就某笔款项来说,如果一年中的任何时候,山西证券到银行取款,犯罪分子的罪行就会暴露。然而数年来,山西证券类似的存款业务有上百笔,这种事情却从来没发生过。犯罪分子总是在山西证券到银行取款之前,把资金归还给银行。这种惊人的“巧合”,让人难以解释。

上述情况表明,存款人与诈骗分子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默契”。因此,存款人的钱被犯罪分子骗走最后无法归还,虽然银行的责任不可推卸,存款人的责任也不可推卸。所以,此案完全不是简单的存单纠纷案,而是非法融资案。而目前本案以存单纠纷案结案,将全部的责任完全由银行一家承担,是不公平的。


山西证券:
收取巨额“财务咨询费”是为了“反腐败”


在这起巨额金融诈骗案中,山西证券公司是一个创造了“奇迹”的角色。

首先,整个案件涉案金额中,有80%与山西证券有关。在被最后骗走无法追回的款项中,绝大部分是山西证券的资金,金额之大、比重之高令人咋舌。

同时,在这起惊天大案中,各个银行共有数十名工作人员受到了法律、纪律制裁。而山西证券在这个案件过程中,不但没有一个人涉嫌犯罪,而且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还受到了提拔,这在山西金融界被称为一个“奇迹”。

另外,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山西证券的所有资金最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被追回。如此大案,银行损失了数亿元,山西证券不但毫发无损,而且坐收了据称上亿元的“财务咨询”费,这不能不说又是一个“奇迹”。

奇迹的背后必有文章。其中有人赞扬山西证券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人如农业银行山西分行那样,指责山西证券与犯罪分子串通,自己收取了财务咨询费用,却让银行背负了最后所有的损失。这种指责是十分严重的,记者就此两次采访了山西证券总经理张广惠。

张广惠首先对农业银行对其指责不以为然,认为没有任何道理。他说,经过公检法机构的反复侦查审理,证明山西证券在这个事情中是纯粹的受害者,与金融诈骗分子没有丝毫瓜葛。这说明山西证券的管理是严格的,这才是山西证券没有工作人员在这个案子中涉嫌犯罪的原因。

对于为何向与诈骗分子有关的公司收取财务咨询费,从事了何种咨询活动,张广惠说,我们并不知道所谓的我们收取咨询费用的公司是骗子公司,对于我们来说,收取咨询费是为了防止内部工作人员被腐蚀下马,是企业内部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向其他公司收取咨询费,与企业内部的反腐倡廉,看似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如何能联系到一起呢?张广惠向记者描绘了如下“逻辑线路图”:

首先,由于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大于供给,一些用款单位急于得到贷款,他们愿意支付比国家规定的利率更高的成本来得到贷款。但是,国有银行出于自身规定,不能向这些用款户贷款。

第二,山西证券作为一家经营十分出色的公司,手里有大量的存款。如果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存入银行,不能完全反映这些资金的实际价值。因此,有必要追求更高的存款收益。

第三,用款人为了从银行得到贷款,银行会要求其先“拉储”,也就是先介绍存款,再给你贷款。这样,很多用款人就把“拉储”的眼光投向了山西证券。

第四,这些用款人为了吸引山西证券到其指定的银行存款,可能会采取贿赂拉拢山西证券内部工作人员的手段。这样用款人虽然付出了成本,但是这个利益被部分内部个人占有,不能反映为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五,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防止腐败,山西证券决定将“个人收取好处”,变为“公司收取好处”。也就是说,希望山西证券到某个银行存款的用款人,须向山西证券支付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然后,山西证券才会将这笔款项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

张广惠说,对于用款人来说,虽然多支付了财务咨询费,但是这反映了山西金融市场的实际资金成本,属于市场行为,因而是完全恰当的。

然而,对于为何山西证券确定的用款人有那么多是诈骗分子开设的空壳公司,张广惠没有作出解释。他只是反复说,他本人和山西证券的领导,与诈骗分子从来就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山西证券在这个事情中,是清清白白的。

对于山西证券的上述解释,银行部门表示不能接受。农业银行太原市支行一位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山西证券关于收取咨询费是为了“反腐倡廉”的解释是没有说服力的,几乎每个环节的逻辑假设都有或大或小的漏洞存在。相反地,这种解释从另一个角度承认了山西证券与所谓用款人,也就是诈骗分子间有着直接“业务联系”。


法院:
农业银行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不能采用


既然案情存在如此多的疑点,那么人民法院为何作出存款人没有任何责任的判决呢?记者就此查阅了中级和高级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并申请采访审理此案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经反复联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给记者发来了书面答复。这个答复指出,由于“双方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有明确的资金流转,因此案件定性为一般存单纠纷案(原文如此)”。而太原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的一二审判决书则更明确的指出,山西省农行提出的关于山西证券收取咨询费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因而不能采用。

对此,农业银行山西分行负责人表示十分“委屈”。他说,“我们已经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表明用资人与出资人有着直接联系,表明了此案存在着重大的疑点。目前案子的主犯没有抓获,无法得到所谓的直接证据。我们曾经向法院建议此案中止审理,等本案刑事部分完全结束,事情完全真相大白的时候,再做最后判决,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请求。”

那么法院为何不等主犯抓获以后,再行判决呢?太原市中院给记者的答复中说,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山西证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犯罪,因此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判决可以先行审理、判决,不必等刑事判决的结果。”

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主席周杏梅律师。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在这个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周杏梅对法院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说法表示了不同看法,她说: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间接证据充分,并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同样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明,法院仍然应该给予采纳。此案山西省农业银行提出的间接证据是十分有力的,应该得到法院的认同。


是否存在“地下金融市场”,双方各执一词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山西证券公司负责人反复表示,不存在所谓的“猖獗地下金融市场”,有的只是“犯罪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储户巨款”,从根本上否认了此前广为流传的此案暴露了山西地下金融市场的说法。而农业银行山西分行的负责人则坚称:山西存在着地下金融市场,山西证券作为出资人,就是这个市场的重要“一角”。

双方的上述分歧,牵涉到此案的定性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地下金融市场?从此案案情看,山西到底是否存在地下金融市场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刘澄教授。

刘澄教授指出,所谓地下金融市场,就是绕开国家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不履行正常的借贷程序,出资人与用资人直接建立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在正常的金融市场“体外循环”的市场。从此案的情况看,山西证券向一些企业收取的“财务咨询费”,实际上就是变相套取“高额利差”。这说明,在正常的金融体系之外,他们已经建立了借贷关系,运行着一个资金庞大的地下金融市场。从一般道理上来说,存款额高达数亿元的企业,在四五年内资金频繁被犯罪分子骗走挪用,却从来没有被发现过,这确实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对于法院作出的山西证券没有责任的判决,刘澄教授说,法院的判决与我们日常的分析判断不同,法院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推测。虽然农业银行就本案提出了一些具有说服力的疑点,可现在由于案子主犯没有归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因此银行机构也只有“哑巴吃黄连”了。此案再次说明,“地下金融市场”是没有保障的市场,用资人、出资人和金融机构,都不应该漠视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不应该回避国家监管追求“额外效益”,否则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对象,带来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转自《经济参考报》20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