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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陈金标强奸案件的申诉书
申诉人:陈金标,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畈清湾村人,汉族,涉案之前在上海市松江区经营"上海华联超市连锁店",因与当地"坐台小姐"盛春发生性行为而于2007年11月16日被松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08年4月9日被松江区以218号判决认定强奸罪处有期徒刑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31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请求: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为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属实,但没有违背她人意志,因而不构成强奸罪。特此提出申诉,请立案再审,撤消原判,宣告本人无罪。
申诉事实理由如下:本案一审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第218号刑事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采取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实施强奸行为,而是"采信被害人(盛春)关于被告人陈金标是趁其酒醉之际,对其实施奸淫的陈述",认为"陈金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由此可见,在本案当中,盛春是否醉酒,是否失去反抗意识,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人及辩护律师均认为,证据证实盛春于2007年11月3日19时许,在新
陈金标强奸案件的申诉书
诉求点评
这封不起诉书里提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年过七旬,在强奸过程中因自身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又是初犯,情节轻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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