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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亚青律师 状告司法厅一审败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5-03 21:56:3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董卫东、陈邦乾、于磊、纪亚青、李利等6名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简介:
纪亚青律师  状告司法厅一审败诉

2008年02月23日 来源:法制与新闻
 

  2007年1月22日和2月1日,安徽省司法厅分别对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原律师陈邦乾、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原律师于磊、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原律师纪亚青、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李利等6名律师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安徽省司法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这6名律师在2001年至2005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分别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送钱物,构成向法官行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这6人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出台后,有5名律师提出行政复议。今年6月,司法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认为安徽省司法厅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安徽省司法厅所作出的处罚决定。随后,这5名律师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有1人在开庭前撤回了起诉。

  9月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4名律师败诉。

  10月16日,在上诉期限还剩下最后两天的时候,纪亚青将她的上诉状用特快专递寄出。

  律师行贿法官被吊销执业证

  2005年到2006年上半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一些法官受贿案件牵出了多名长期在阜阳执业的律师,这些律师由于向这些法官送钱送物而被曝光。

  根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第一庭原庭长陈和平、第二庭原庭长董炳旭和太和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巩固华案件审结的判决书,有8名律师曾向他们送钱送物。

  根据生效的判决书确认,董卫东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先后共5次向董炳旭送现金2.5万元;陈邦乾曾两次向董炳旭送现金8000元;纪亚青在担任阜阳市广宇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人时,向法官董炳旭送现金5000元、购物券1000元、香烟4条及金额为980元的冬衣提货票一张;于磊为了请董炳旭帮其介绍案源以及在担任史振强诉安徽天力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人期间,也曾两次向法官董炳旭送现金4000元;李利先后向董炳旭送现金1.2万元、向陈和平送现金5000元、向巩固华送现金8300元。

  2006年下半年,安徽省司法厅以生效刑事判决书为依据,着手对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原律师陈邦乾等8名律师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送钱送物事实清楚,而且,这些行为与律师执业相关联。

  今年2月,安徽省司法厅举行听证会,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董卫东、陈邦乾、于磊、纪亚青、李利等6名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余两人因行贿行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而给予业内处罚。

  之后,这6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中的5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今年6月,司法部维持了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这5人依然不服,分别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院撤销安徽省司法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决定。开庭前,有一名律师撤回了起诉。

  法院一审驳回律师起诉

  庭审时,由于一方当事人多年从事律师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是熟识法律法规的司法行政机关,原、被告双方在庭上针对两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焦点之一是向法官送钱送物是行贿还是不当送礼。

  作为原告的4名律师认为,《刑事判决书》中只提供了董炳旭等法官受贿的事实,并没有将律师送钱送物行为认定为“行贿”,受贿与行贿不存在对等关系。陈邦乾称自己送钱时并未代理相关案件,是法官以妻子生病为由主动索钱;纪亚青和李利均说自己与窝案中法官有长期而深厚的交情,送钱送物只能算礼尚往来。

  为了表明自己给法官送钱纯属朋友关系,李利甚至请太和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巩固华的妻子余某出庭作证。

  对于李利等人的观点,安徽省司法厅代理人施友树认为,这几名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

  施友树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该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据此,可以认为,行政处罚上的行贿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给国家公务人员以财物;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送钱送物的行为应没有异议,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又有是否存在“谋取”、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两个问题。关于“谋取”的意思表示,生效判决书中都有明确描述。关于“不正当利益”问题,根据1999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的定义,“不正当利益”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或者叫做“利益违法”;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即谋取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这可以叫做“程序违法”。

  “本案中,原告谋取的是‘非法利益’,即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送钱、送物以及行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也有内容相同的规定。” 施友树说,原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是谋取非法利益,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施友树进一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贿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处罚方式的差异,即实施行贿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将受刑事处罚;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受行政处罚。两种处罚方式之间的联系说明,以刑法背景(即行贿罪)来理解此处的“行贿”内涵应该是适当的。

  焦点之二是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几名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认为,安徽省司法厅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不正确,因为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应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指导下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此,安徽省司法厅在答辩中指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统一性原则,对行贿律师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名律师还提出,早在2006年5月年检时律师执业证已经被扣,直到当年年底安徽省司法厅才进行调查,听证会在2007年1月25日才举行,而调查应当在处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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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证是在年检期间,是因发现存在问题暂缓注册,不存在‘先实施处罚,后出台处罚决定书’问题。”安徽省司法厅当庭对整个处罚程序进行了阐述,暂扣律师执业证书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在年检中发现这几名律师存在违纪行为,为了查明事实,采取了暂扣律师执业证书的措施,这只是一种临时性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直到经过调查确认原告等人存在行贿法官行为后,司法厅才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9月2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司法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原告向法官送钱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通知并组织听证,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了4名律师的诉讼请求。

  律师应严守执业纪律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实际上等于判了我们‘死刑’,这样的处罚,实在太重了。”李利认为,司法厅混淆了“行贿”与“送礼”、正常交往和违纪行为的界线。

  安徽省司法厅代理人施友树认为,关于行贿行为的情节问题,原告从不同侧面、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其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一,法律法规对律师行贿的处罚未作情节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对律师行贿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未作出情节区分,其他法规规章也未就此作出规定,因此,笼统、概括地说“情节轻”、“处罚重”,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其二,律师行贿行为的情节不能仅以数额来衡量。行贿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律师向法官行贿,更是直接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其行为在性质上就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严厉处罚和制裁的行为之一。

  施友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对律师的吊证处罚作了两款规定,第一款是包括行贿等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款是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处罚上,是把行贿行为等同于普通故意刑事犯罪来处罚的,这体现出《律师法》预防和杜绝律师行贿行为的立法意愿。“行贿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处罚方式的差异,即实施行贿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将受刑事处罚;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受行政处罚。”

  一位律师把给法官送钱送物归责于阜阳当时的从业环境,认为管理部门应当考虑这一因素,从轻处罚。

  这位律师说,近些年来,阜阳中院3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相继落马,阜阳中院窝案中还有阜阳中院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副庭长尚杰,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和平,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副庭长薛懿,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等10余人。在那时,阜阳律师的生存空间狭小,有时不得不违心迎合。

  被吊证的董卫东说,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 2003年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他和宝兰公司老板请董炳旭吃饭,吃完饭后,宝兰公司老板让他转交给董炳旭一个装有3000元的信封。

  该案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公司胜诉。然而经阜阳中院二审后,宝兰公司败诉。后来,董炳旭案发后董卫东才知道联通公司在二审时给董炳旭送了5000元。

  对此,安徽省律师管理处处长朱俊酬说,这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条件。法律法规是刚性的,除非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恰恰相反,律师行贿是律师法严厉处罚的问题。

  朱俊酬认为,安徽省对律师行业的整顿历来是适度的,保证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本案的查处,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全省律师以此为鉴,警钟长鸣,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通过勤勉、规范、廉洁、自律的执业行为,做构建健康和谐的律师与法官工作关系的促进者、参与者。


(本文来源:法制与新闻 所属:律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