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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律师 在夹缝中的生死经历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5-03 22:01:5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拎起鱼竿,一条鲤鱼在水面翻腾跳跃,那一刻,董卫东兴奋得忘记了烦恼。但是,当他坐在河边,看着四周的秋光时——
简介:
阜阳律师 在夹缝中的生死经历

——6律师行贿法官遭终身“封杀”

  2005年,阜阳市中级法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该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被查处。这起窝案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其中六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但他们大都表示不服。

  拎起鱼竿,一条鲤鱼在水面翻腾跳跃,那一刻,董卫东兴奋得忘记了烦恼。但是,当他坐在河边,看着四周的秋光时,压在心头的那块石头再次浮现:今年1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吊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与他一起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共有6名律师,都是阜阳人。安徽省司法厅作出这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他们都曾向法官“行贿”。但律师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并非行贿,只是送礼,不正当的送礼属于违纪,够不上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因此,其中5名律师状告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院撤销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于9月7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调查发现,所有受访的律师,无论是阜阳还是外地的,涉案还是未涉案的,甚至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均认为,在阜阳,打官司送礼、找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法官和律师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得案件成为一些人的敛财工具。

  法院窝案牵出律师“行贿”

  2005年,阜阳市中级法院窝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这起窝案中,落马的法官有阜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副庭长尚杰,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和平,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副庭长薛懿,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等10余人。

  他们被判刑的原因有三,一是内部人事任免时受贿,二是建设中院办公大楼时受贿,三是干预案件处理时受贿。

  在调查期间,根据涉案法官的交代,阜阳市纪委也调查了三四十名律师,最后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

  2006年4月10日,阜阳市律师协会对其中7名律师做出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的处罚意见。而李利是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副主任,这是直属安徽省司法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在合肥,所以,2006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直接扣留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李利之外的7名律师都认为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均接受阜阳市律师协会的处罚建议。他们以为安徽省司法厅也会采纳阜阳市律协的意见,但没料到的是,安徽省司法厅在举行听证会以后,于今年1月22日,对包括李利在内的6名律师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几名律师因“行贿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而仅给予业内处理。

  吊销律师执业证,就意味着他们终身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法律服务。这对于这些年龄均为四五十岁的律师来说,无疑是砸掉了终身“饭碗”。

  律师“送钱”是“不得已”?

  董卫东承认自己的行为严重错误。他在代理4个案件时,受当事人的委托,向阜阳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送钱。

  “首先,当事人送钱,我没有反对,这就是错;而且我转手交了,这也是错。”董卫东说。在被处罚的8名律师中,有多人被处罚的原因和董卫东相同,但董卫东的检讨心态十分矛盾,“虽然我没有指使当事人送钱,但持认同态度。当事人认为,如果败诉,再审的路很漫长,而且花的钱比一审时直接送给法官的钱还多,所以不如在一审时直接送钱。而他们还认为如果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是:2003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受“宝兰”的委托,送给董炳旭3000元现金。

  对此,董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胜诉。可是在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联通公司送给董炳旭5000元现金。董卫东说:“因为联通送得多,二审时,宝兰败诉。”

  该案经过“宝兰”公司的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已于2006年3月22日,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目前,阜阳市中级法院准备依法再审。

  董卫东认为,行贿是一种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托请事项,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省司法厅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他们认为,法官受贿,律师就构成了行贿。但即使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我们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行贿,因为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董卫东说。

  “但在审理法官时,尽管我提前向纪委提出出庭质证的要求,但法院仍然没有通知我到庭。”李利说。

  因此,他们认为,安徽省司法厅仅仅依据法官们的判决书对他们进行处罚,是不当之举。

  董卫东为自己感到悲哀,因为“如果不送礼的话,我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董卫东的感慨是阜阳市所有受访律师一致感受。

  对于董卫东等多名律师的执业感受,阜阳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持有不同看法。他说,其实,收了钱而上缴的法官占多数,像薛懿、董炳旭这样的法官只是少数。

  去年以来,阜阳市中级法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相继落马,这三任院长在阜阳市中级法院连续主政十几年。虽然尚军是在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位置上案发,刘家义也在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任上被调查,但是,他们在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任上,都有受贿、贪污、干预法律审判等行为。

  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主任余鸿飞,也从1992年开始做律师,“当时的环境比现在好,人们交往不复杂,那时的领导清廉,办案不需要请客、送礼”。余鸿飞称,其实,律师并不愿意帮当事人去送礼,“但是当事人找律师时,就问你和法官熟不熟。当然,也有律师明知某个案子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肯定要败诉,但也让当事人找关系”。

  “律师是在夹缝中生存”

  王友明是阜阳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律师是在夹缝中生存的。在阜阳,律师的生存空间狭小。”王友明以检察官身份,为律师说话。

  王友明通过对公诉案件的研究发现,法庭上,刑事辩护人的正确意见很难被法官采纳,公诉机关不正确的意见反而能被法官采纳。“在控告、辩护和审理中,辩护方地位几乎是缺失的”。

  其次,律师的执业环境很差,“公检法都想躲避律师,比如,公安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介入。但实际上,当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公安部门要派人跟随,而且不准律师问和案件有关的问题。那么,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什么意义呢?再如,在法院审判阶段,公检两方都不会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移交法庭,不让律师掌握更多信息。而当律师向法庭提出调取证据的要求时,法院一般都不会采纳。”

  从198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李利对王友明的说法深有感触。他说,如果律师与法官关系好的话,在办案时,就会有诸多便利:比如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你和法官关系好,他们会及时依法帮你执行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警示 法官自由裁量权成某些法官敛财空间

  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当事人送钱送物的托请成为可能。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让某些法官拥有敛财的空间。

  “在刑事案件里,很多罪名的定刑,看情节轻重,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多判或少判一两年;对于死刑犯而言,为了免于一死,判成死缓,只要条件许可,当事人花多少钱都愿意。”李利说。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采用优势证据的原则,证据标准偏低,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比如延期付款利息或者判处违约金等,有很大弹性,当事人给法官送钱或者不送钱,判决的金额可能就不一样。

  李利透露说,在民事案件中,审理期限最迟可在6个月以内,当事人在法院有没有关系甚至可以决定案件审理的快慢。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找关系,法官只好拖到最后调解。”有着近20年执业经验的律师纪亚青说。

  2006年7月,为了让阜阳市颖东区法院尽快审理阜阳市某园林公司起诉阜阳市兴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园林公司”先后花费1万多元请法官吃喝,并向法官送礼,颖东区法院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了立案、审理、调解、执行等工作,并在强制执行期间,致使“兴禾”董事长死亡。之后,承办法官烧毁了所有违法操作的证据。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