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马文权院长 冤案是怎样发生的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6-24 07:41:2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李双慧认为,起诉书定性错误,完全混淆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本质区别,而且本案涉及的交易一方主体是公司而不是郭某个人——
简介:
马文权院长  冤案是怎样发生的



——香港商人坐牢千余天后被判无罪 获赔12万

2010-06-24 04:48:49 来源: 《信息时报》

核心提示:香港商人坐牢1104天后终于被判无罪,他因此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道歉、恢复其名誉,同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400余万港元。律师收到的赔偿书显示,郭某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

信息时报6月24日报道 香港商人坐牢1104天后终于被判无罪,他因此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两单位在深圳及香港两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道歉、恢复其名誉,同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400余万港元。但昨天,其律师收到的赔偿书却显示,郭某仅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

港商因生意纠纷入狱

郭某在香港经营玩具业务,并被麦当劳选为供应商,由于玩具定单量增大,他便到深圳南山区找到谢氏玩具厂合作,后来两家企业发生了经济纠纷,玩具厂老板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某涉嫌诈骗,郭某因此被抓进看守所。

据指控,1998年3月始,被告人郭某用假名郭X州与深圳市南山区谢氏玩具厂老板谢氏协商,由后者为郭某的香港公司加工毛绒玩具。生意之初双方合作正常,但后来郭某从被害人谢氏处提走大量玩具成品而没有付款,欠加工费共计200余万元。

2008年3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无罪释放后索赔400万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李双慧认为,起诉书定性错误,完全混淆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本质区别,而且本案涉及的交易一方主体是公司而不是郭某个人,起诉书对交易主体认定错误。此外,此案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有诈骗的故意,充其量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应改判为无罪。

2009年4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郭某无罪。2009年5月22日,郭某被取保候审,至此,郭某已被关押1104天。

此后,郭某委托律师向南山区法院和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两被申请人在深圳及香港两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不能回港在深居住期间的额外花费共计400余万港元。

赔偿书决定仅支付12万

昨日,郭某的赔偿决定书发到了律师手中。赔偿书称,此案确属错捕错判,应由南山区检察院和南山区法院各赔一半。法院按照2008年度全国职工工资标准每天111.99元支付人身自由赔偿12万余元。

李双慧律师称,郭某被逮捕前一直在香港经商,收入非常好,家庭生活也很幸福。因合同诈骗罪而被错误逮捕和关押1104天期间,其收入为零,家庭也背上了沉重负担,但赔偿金额与其收入相差甚远。而且虽然郭某已经回到香港正常生活,但这种“污点”仍然会对郭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他们决定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

李双慧律师认为,当前按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的国家赔偿办法不合理。首先,每个人从事的工作不同,收入千差万别,因人身自由权遭受国家机关侵犯所受的损失也是不一样的,对那些收入高的公民来说,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可行。应按照当事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前一段时期内的实际收入作为赔偿标准,一案一议。

一名港商的9年冤案

2001年10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郭某刑事拘留;

2001年11月5日,郭某被取保候审;

2002年11月3日,郭某被解除取保候审;

2006年6月14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以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郭某逮捕;

2008年3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10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9年4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南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郭某无罪;

2009年5月22日,郭某被取保候审,至此,郭某被 关押1104天;


2009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2009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4月,郭某申请国家赔偿400万港币;

●2010年6月23日,律师收到赔偿决定,赔偿数额为12万元。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闫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