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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辉律师 青天白日到哪里寻找正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7-20 09:07:0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在主管单位协调下,浙江在线与新京报拟签署“就侵权转载向新京报道歉并支付转载稿酬”的和解协议,但签署前忽然反悔,并继续非法转载新京报原创作品。
简介:
刘家辉律师  青天白日到哪里寻找正义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二审败诉

2010-07-03 03:56: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昨日,“浙江在线被诉侵权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当庭判决维持杭州中院原判,驳回新京报上诉。

新京报社于2008年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杭州中院,因该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原告大量作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随后,杭州中院因原告拒绝将7000余篇作品分拆立案,而驳回起诉。新京报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今年7月2日,浙江省高院维持杭州中院“分案起诉”裁定。

新京报代理律师刘家辉对此打个比方,“我们被偷了一筐苹果,当然是要求按一筐赔偿,而不会要求以每个苹果赔偿的方式索赔。至于筐子里是否有石头,那是被告和法官该甄别的,而法院不能因为被告认为筐子里可能有石头就拒绝审理这个盗窃案。”新京报表示将向最高院申诉。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按一篇报道一个案件分案起诉,并以原告不同意分案起诉为由驳回新京报的起诉。因不服这一裁决,新京报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昨日,该院开庭审理并当庭裁决,维持原裁决,驳回新京报的上诉请求。

此前,浙江省高院先后两次主持双方庭外调解,浙江在线表示承认侵权事实,但由于赔偿金额过低,调解未能成功。

庭审焦点:

“1”拆成“7706”有依据?

昨日,浙江省高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以本案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为由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浙江在线代理律师郁华认为,新京报社将7700余件独立存在的作品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权利,违反了一案一诉的民事诉讼原则,且拒绝分案起诉,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新京报代理律师班磊、刘家辉当庭指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并案审理受理了此案,多次进行了并案审理和质证,按此程序受理此案20个月28天后,突然裁决说不能并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杭州中院认为不能并案审理,为什么不在立案时就指出,而要拖20个月才指出呢?”刘家辉对此表示不解。

班磊指出,新京报与记者编辑的劳动合同规定,其作品除署名权外的所有著作权都归报社,7706篇被浙江在线非法转载的稿子虽涉及500多名记者编辑,但根据劳动合同,均为新京报这一主体的著作权都归属报社。因此,新京报社基于著作权被侵犯的事实与浙江在线产生纠纷,为单一主体的同一内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分歧:

证据提交是否完整清晰

庭上,郁华称,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清单长达857页,共包括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数量庞大,新京报与记者编辑的合同等证据,其作为被起诉人的代理律师没拿到,且部分证据编号丢失、顺序混乱,导致其无法一一比对。

班磊当庭出示了杭州市中院收到新京报提交的所有证据清单,证实新京报与记者编辑的合同证据等早在一审裁决前就提交给了杭州市中院,新京报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义务,至于杭州市中院是否提供给了被起诉人,与新京报代理人无关。

班磊认为,新京报提交的证据,全部按顺序有编号,编号被打乱,是在证据提交到法院后出现的,且被告代理人多次查阅也导致了部分证据编号被打乱。被告代理人称编号混乱无法比对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是没有依法解决本案的诚意的托词。

庭审中,郁华还列举了几个编号不同的证据,认为该证据显示转载新京报该篇稿子的不是浙江在线,而是浙江在线的关联单位。

班磊认为,郁华自称无法比对证据,但能从7000多个证据中找出个别的反例,可见并非其所说的证据编号混乱无法比对。

庭外调解

赔偿太低,调解失败

昨日上午11时许,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应向健宣布休庭30分钟。

休庭期间,审判长应向健提出调解。调解期间,浙江在线表示愿意承认侵权事实,并支付稿费。但最后因赔偿数额太低,调解未能成功。

庭审恢复后,应向健就当庭宣读了一份3000多字的裁决书。

裁决书称,一审法院发现本案的合并审理确实存在阻碍案件审理和客观事实查明的情形后,向新京报社作了充分释明,要求其将案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分案起诉。该院在新京报社拒绝的情况下,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并无不当。新京报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应予维持。

代理律师刘家辉认为,浙江省最高院的最终裁决也不能令人信服,要求新京报分案起诉的裁决,没有引用任何的法律条款,显然这一裁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刘家辉说“打个比方,我们被偷了一筐苹果,当然是要求按一筐赔偿,而不会要求以每个苹果赔偿的方式索赔。至于筐子里是否有石头,那是被告和法官该甄别的,而法院不能因为被告认为筐子里可能有石头就拒绝审理这个盗窃案。”

新京报代理律师认为,这个官司打了快3年最后回到原点,折腾的全是“程序”;虽被告多次在不同场合承认侵权事实,但本案在法院一系列程序中至今尚未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审理”。

对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决,新京报负责人表示,将在法律时效内向最高院申诉并坚持诉讼到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褚朝新杭州报道

声音

《南方周末》

2010年5月27日

发表题为《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被法院告知分7706次起诉》的报道。在文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告诉南方周末:“分案审理显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本来原告是一个,被告是一个,侵权方式也是一样。司法机关不该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华夏时报》

2010年6月28日

发表题为《纸媒著作维权尴尬依旧》。文中称,近几年……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赔额度低的尴尬……已屡见不鲜……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之一,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事先征得许可并“付费”是网络合法使用纸媒内容的两个必需前提。

《民主与法制日报》

2010年6月28日

发表题为《新京报维权遭遇诉讼壁垒的背后》。文中提到,新京报对浙江在线的著作权侵权案,被业界视为向“潜规则”开战……互联网媒体兴起后,网媒依靠非法转载纸媒作品,赚取广告费等收益,继续享受着这一“潜规则”的盛餐。

《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0年6月29日

发表题为《新京报3年诉浙江在线侵权案回到原点》文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默认互换进行规定。无论按照著作权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刊登其他报刊的文章都是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刊登的是时事新闻,也就是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些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维权时间表

2007年7月

新京报发现“浙江在线”网站及其手机报未获授权,擅自转载大量新京报作品。新京报发送书面公函并多次电话通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稿酬。浙江在线未采取措施。

2007年8月

新京报对侵权文章进行取证,发现浙江在线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非法转载作品7706篇,图片总量2477幅。

2007年9月

新京报将此案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赔偿200万。

2007年12月3日

此案在一中院开庭,被告浙江在线未到庭。

2007年12月20日

因主审法官要求提交纸质文档的转载作品比对清单,新京报社同意先撤诉,补充证据清单后再起诉。

2008年1月11日

此案在一中院重新立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

在主管单位协调下,浙江在线与新京报拟签署“就侵权转载向新京报道歉并支付转载稿酬”的和解协议,但签署前忽然反悔,并继续非法转载新京报原创作品。

2008年2月15日

浙江在线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8年3月18日

北京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8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

杭州中院进行3次证据交换及4次质证。

2009年4月至10月

杭州中院二次更换案件承办人,审限一拖再拖。

2009年8月14日

庭审,期间承办人多次称法院拟先行对前五十篇涉案文章做出判决,新京报亦同意了法院的思路,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10月30日


再次庭审,完成了全部庭审程序。

2010年1月

杭州中院通知新京报,要求“分案起诉”。

2010年2月4日

新京报社答复杭州中院不同意分开立案、分开审理。

2010年5月

杭州中院以新京报拒绝分案起诉为由,驳回起诉。

2010年5月21日

新京报社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2010年7月2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当庭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文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