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荥阳市法院 养牛养猪不能随便养人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10-23 09:14:0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协议签定后,张某将全家户口迁入高某所在村组与高谋一同生活,并在村里给高某划分的宅基地上与高某共同建宅院一所。2010年6月高某与张某因家庭锁事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简介:
荥阳市法院   养牛养猪不能随便养人

——农民为养老收养成年儿子 法院判收养关系不成立

2010-10-23 04:0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中新网郑州10月23日电 河南荥阳市一农民高某为了养老将已经成年并结婚生子的张某收为养子。后因两人闹别扭诉致法院。10月22日,河南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2002年2月,高某经人说和,在同村干部的主持下将张某收养,并签订收养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张某给高某养老送终,并改张姓为高,与高某父子相称;高某过世后其财产由张某继承,并可将户口迁入高谋所在村组与高谋一同生活。当时张某已成年,并已结婚生子。

协议签定后,张某将全家户口迁入高某所在村组与高谋一同生活,并在村里给高某划分的宅基地上与高某共同建宅院一所。2010年6月高某与张某因家庭锁事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虽经多方调解,高某拒不愿与张某一同生活。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其解除收养关系,并自行迁回原籍生活。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收养协议”后虽以父子相称,但在“收养”时被告已成年,并且已结婚生子,不符合国家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收养协议”实为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了老有所养可以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在协议无法履行时,也可以要求解除协议。本案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在解除后应妥善处理双方在共同生活时所发生的财产纠纷。

据此,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的财产纠纷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其自行解决。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吴扬 关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