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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晓庆法官 盗版光盘是断线的风筝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1-24 08:16:1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月27日,夏长生、何涛两个盗版碟贩子,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1.6万元。 
简介:
庞晓庆法官  盗版光盘是断线的风筝

——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卖盗版碟者坐牢

2006年04月30日 16:33 来源:金陵晚报 

刚刚在北京闭幕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上,一起被命名为“620”专案的刑事案件引起了与会者的高度关注。

  据悉,这起全国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制裁贩卖盗版光盘者的案件,就发生在南京珠江路地区。

  昨天上午,此案的主审法官、南京玄武法院刑庭副庭长庞晓庆跟记者聊起该案侦破乃至审理过程中一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掏了盗版窝点

  去年6月20日中午,夏长生和何涛走进南京玄武区花红园31号104室不到3分钟,就被刑警和省、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出其不意地堵在门里。执法者在104室里当场查获各类疑似盗版光碟2万多张。

  有关部门连夜鉴定,确认缴获的《汉武大帝》、《同一首歌》等VCD、DVD、CD光盘及《豪杰超级解霸9》、《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等计算机软件等,均系盗版。

  此外还有《豪情夜生活》等2200余张光盘均系淫秽物品;《裸体杂技团》等115张光盘为色情物品。

  夏、何二人随即落网。“卖盗版的多呢,大不了交点罚款,还能为这个坐牢吗?”两人起初不以为然,甚至提出愿意交20万元的巨额罚款。

  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马上就要成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贩卖淫秽物品两项罪名受到指控的“全国第一人”。

  公安部重点督办

  现年44岁的夏长生有过11年的服刑经历,2004年5月开始和何涛合伙做生意。他们所谓的生意就是每人出资5万元,从广东一带购进盗版光碟,批发给散户,偷偷拿到珠江路上沿街叫卖,影响十分恶劣。他们把批发点设在居民小区内,自以为十分隐蔽。

  就在两人为生意兴隆沾沾自喜时,他们不知道已经有人将情况举报给文化部门,并且惊动了国家文化部市场司,要求江苏省文化厅立即对南京珠江路地区非法经营盗版光碟的情况进行彻查。

  夏、何二人落网的消息立刻传到北京,又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取名“620”专案,列入去年公安部确定的80起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重点督办案件之中。

  曾经请示最高院

  案情简单,争议却很大。这是此案留给主审法官最深刻的印象。

  如何对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定性:有罪还是无罪?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些都是控辩双方分歧极大的争论焦点,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卖盗版碟”,算不算《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

  最终,南京玄武法院认为,《刑法》相关法条里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相关的行政性文件均将出售行为认定为发行的形式之一。

  因此卖盗版碟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观点,最终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全面认同。

  今年2月27日,夏长生、何涛两个盗版碟贩子,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1.6万元。

  ■新闻链接

  卖盗版碟超5000张可判刑

  卖盗版碟的夏长生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罪被判了刑,但是不是所有卖盗版碟的人都要被判刑?记者特地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

  据介绍,2004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去年8月,江苏省文化厅又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明确地将“发行”定义为: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包括邮购)、出租,以及互联网上购销、传播等经营行为。对为了发行而实施的储运、投递行为,也可视为发行。

  同时,针对储存、运输等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经营行为的,处于储存、运输等环节中的非法音像制品,应当计入经营数量;明知是非法音像制品而提供储存、运输、经营场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据悉,除了夏长生和何涛,去年全省共有7人因贩卖盗版碟被移送司法机关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