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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经理 烟雾里投资人不分东西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6-24 08:41:3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12年6月12日,被称为“史上最大老鼠仓案”——李旭利内幕交易案首度开庭审理。一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场面颇为壮观,多位来自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求入庭旁听,有限的旁听证很快发完,一些人仍怏怏不愿离去。

简介:
李旭利经理  烟雾里投资人不分东西

公诉人说:“他为人生做了最坏的资源配置”——“史上最大的老鼠仓”李旭利案上海开审.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舒眉 发自:上海 最后更新:2012-06-15 10:38:13

根据起诉书,李旭利老鼠仓涉案金额超5000万,获利超1000万,刷新公募基金历史上最大的老鼠仓纪录。

“被告人李旭利曾经是基金管理行业中的明星、传奇。除去2009年4月的行为,调查发现其违规交易行为贯穿其职业始末。此次是李旭利为其人生做了最坏的资源配置。”公诉人一连串的惋惜语气针对的是昔日金融行业的著名基金经理李旭利。

2012年6月12日,被称为“史上最大老鼠仓案”——李旭利内幕交易案首度开庭审理。一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场面颇为壮观,多位来自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求入庭旁听,有限的旁听证很快发完,一些人仍怏怏不愿离去。

由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案曾三次延期判决,而现场因为申请旁听的人数众多,一中院还特意开放了可容纳数百人的大会议室以供旁听。

涉案的李旭利少年成名,是当年和“王亚伟”齐名的明星基金经理,业内人士评价:“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他26岁成为基金经理,30岁当上投资总监,36岁时直接管理的基金规模超过百亿,影响的基金规模则达到千亿——这个金额跟有些中西部省份全省一年的财政收入差不多,单从资本权力来看,李旭利堪比几个省长。

2009年5月,李旭利转投私募基金,他领军的新重阳投资首只产品就大卖11.5亿,刷新了阳光私募产品首发的最大募集金额。而此前,阳光私募单只产品规模多在1亿元以下,新重阳的管理规模甚至超过了百亿,就管理规模而言,业界评论李旭利将私募做成了公募,足见其号召力。

正当李旭利憧憬着在新重阳的平台上实现人生理想时,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他以涉嫌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捕10个月后,再次回到公众视野的李旭利似乎变化不大,他身着休闲条纹T恤出庭,声音低沉,神情轻松。庭审中,他曾数次向观众席回望,娃娃脸上似乎闪过一丝笑意。

在此后共计4小时的庭审中,自举证阶段起,法庭上就充溢着浓重火药味,这番唇枪舌剑一直到法庭辩论结束还显得意犹未尽。

老鼠仓获利1071万

在12日的开庭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李旭利所涉的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发生在他执掌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期间。

公诉人称,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作为投资总监,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与李旭利掌管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5226万元,同年6月,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抛出,交易累计获利899万余元,并分得红利172万余元。

公诉人称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一共违法获利1071.6万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是通常而言的“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等)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即买入该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建仓,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公有资金则可能被套牢或者损失应得利益。

然而,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极为复杂,司法机关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实施的老鼠仓交易行为系“违反规定”;该交易利用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2)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是基于“职务便利”;(3)交易行为必须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等。

在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上述构成犯罪的核心要素都是很难证明的,并且,由于现阶段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违反规定”、“未公开信息”等犯罪构成要件的操作标准,司法机关根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起诉或者审判基金“老鼠仓”犯罪,在实践中势必引起极大争议。

因此,在李旭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交锋也主要集中于此。

李旭利是活雷锋?

是否利用非公开信息,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首要焦点。

检方认为当时李旭利作为投资总监,利用职务便利,引导下属基金公司经理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满足非公开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构成利用非公开信息行为。

李旭利的律师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朱有彬律师则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针对“利用”两字,该律师表示,利用的意思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除了李旭利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大意是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被告人口供不足以证明。而作为唯一证据的口供也有漏洞。

朱有彬律师同时给出了在情理上不可能的理由:若是李旭利真有心牟利,就不会买获利排位比较低的大盘股,根据同期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持仓情况,在获利排名中,工行排第八,建行排名第十。可以买获利更高的股票。因而他考虑得更多的是资金的安全,并不是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

“李旭利简直是个活雷锋。”这位律师说。因为他的账户购买股票的时间是2009年4月7日之后,但李旭利名下的基金是在3月底和4月初买入工行建行,基金的抛售时间是在4月21日,而李旭利直到5月底离开交银施罗德基金之后才抛售这两只股票,这个交易行为对股票有正面意义,未损害公有资金利益。

争锋的焦点之二,在于李旭利是否实施了老鼠仓的交易行为。由于检方未找到李旭利直接操作账户的证据,论证的关键在于李旭利是否指令了李智君进行交易。

检方提出,李旭利、李旭利妻子袁雪梅、李智君都承认李旭利曾和李智君通电话,且时间正好在买入股票前后。2009年4月7日,时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的李旭利,接到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电话,在电话中李旭利指令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成交额5226.38万元,获利899.92万元,并分得红利172.33万元。

但被告律师指出,李妻、李智君的口供都说是记不清楚,特别是李智君的口供,通话时间点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对方令其买入。他的口供说,记不清电话说什么了,只说了是抛出,所以不排除是李智君为了打交易量自作主张购买股票。而且李智君口供中说的是抛出,与指控其买入的行为大相径庭。

被告律师还指出,李旭利当时只是建议,并非主观故意,该营业部是否买了以及买了多少他并不知道,并且检方没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证据,无法以此量刑。

“瞧不上旗下基金经理的水平”

非法获利如何计算,股票分红是否算获利,也成为本次庭审控辩双方争论的第三个焦点。

检方称,只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所涉资金都应为涉案金额,红利亦应包含在内。

辩方律师称,计算非法获利金额,应从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从交银离职算起,而当日的股票价格远低于卖出价格,工商银行的172万元分红不应计入获利金额。

除上述三点,辩方律师还就问询笔录的可信度及案发后是否曾逃匿做出辩护。

而根据李旭利的最后陈述,他否认了之前媒体所称的逃逸,“两年前知道被调查时,正和家人在美国度假。并没有逃走,而是回国配合调查。”

李旭利也为自己没有投案自首做了辩解:“一直想投案,但不知道后来由证监会转由经侦调查,一直在等证监会的消息,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

李旭利表示,在此期间自己一直积极还原事情真相,并坦承:“自己不是无辜的,但并没有主观恶意。否则有太多的机会可以买更赚钱的股票,而不是工行和建行。同期盘子较小的煤炭股和地产股涨幅远超银行股。让基金卖出工行的决定也是自己做出的。”李旭利的辩护律师也称,李的卖出行为不在基金之前,并非典型的老鼠仓行为。

“我并不关心基金是否买入,坦率地说,自己不太看得上旗下基金经理的投资水平。”李旭利在最后陈词中依然一显自己当年作为明星基金经理的傲气。

(南方周末新闻助理高莺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