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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教授 不是天上掉下一个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7-24 10:15:1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女儿贝贝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子女具有共同的抚养义务。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
简介:
孙若军教授  不是天上掉下一个娃

——人工授精生女儿 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2015-07-23 05:54:46来源:新京报



父亲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一审孩子判给母亲,父亲上诉;法律专家介绍,虽然贝贝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他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在抚养权方面,张先生有着与妻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父亲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一审孩子判给母亲,父亲上诉;专家称试管婴儿合法,父亲有平等抚养权

  张先生没想到,自己的离婚官司一打就是7年,而双方最为争执不下的,就是他们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孩子的抚养权。昨天下午,在一中院的法庭上,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对女儿贝贝的抚养权据理力争。

  法律专家介绍,虽然贝贝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他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在抚养权方面,张先生有着与妻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人工授精生女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想要个孩子,但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便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于2004年生育了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离婚。

  王女士在一审中起诉称,其婚后长期与张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张先生的父母常因生活琐事责难自己,致使其与张先生之间矛盾渐深,双方于2008年3月起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女儿贝贝由她抚养。另外,就三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中,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离婚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离婚则要求孩子由他抚养,因为王女士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张先生认为,王女士所说的房产、车位购置款都是他父母支付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另外王女士开走的一辆汽车和账户内存款、股票账户内的钱款属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一审女儿判给母亲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女儿贝贝属于借精所生,与张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女儿贝贝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子女具有共同的抚养义务。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经过调查王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贝贝的经济条件,因此法院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贝贝18周岁为止。

  同时,张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其中两套归张先生所有,一套归王女士所有,根据房屋的价格,判决张先生支付王女士450万元折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昨天下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争执房子与孩子

  “从孩子刚生下来,孩子就是我父母来带,他们有着非常深的感情,我认为孩子不能离开爷爷奶奶。”昨日,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女儿应归自己抚养。此外,他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能接受的地方是,房子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他不愿再支付折价款给王女士。

  王女士在开庭前非常抗拒有媒体在场,经法官劝解,她才同意走进法庭。在法庭上,王女士两度哽咽落泪,她说自己在外企工作辛辛苦苦攒钱帮家里还房贷,张先生不给折价款她肯定不能接受。

  同时,王女士表示自己并不图张先生的财产与房子。“离婚时我就说我就要现在的一套房子和50万,孩子给我,他不同意,我才起诉离婚。”王女士说。

  法庭上,双方围绕着房子与孩子争执不下,张先生要求法院调查王女士的收入证明,进而证实王女士无能力抚养孩子。王女士则表示,贝贝肯定会选择跟随她,“孩子的原话是,是怕他们(张先生)伤心,所以才答应去他们那里住。”

  昨日,该案未当庭宣判。

  ■ 讲述

  “我是孩子唯一的父亲”

  庭审结束后,张先生讲述了自己与女儿的身世。目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张先生说,他由于年轻时身体受到外界生活环境的一些影响,精子质量不行。但他也是在结婚后,才知道自己无法生育。

  张先生与王女士是在家人介绍下认识的,相识三个月便闪婚,婚后,因为张先生的身体问题,两人决定通过人工授精来要一个孩子。“我觉得一个家庭需要一个孩子,孩子是希望!”张先生说。

  此后,两人将情况通知了双方父母,老人也都没有反对。张先生说,孩子出生后,他做到了自己能做的所有事情。“所有的尿布,都是我亲手来洗”、“孩子瘦了,我就给她熬中药,一天两个小时……”说到这些,张先生的眼圈红了,举手示意自己要冷静一下。

  后来,因为双方家庭的矛盾,王女士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并陷入了漫长的离婚官司。

  对于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说张先生与女儿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女儿要归她抚养的问题,张先生大声说:“可我是她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父亲!”

  ■ 释疑

  人工授精得子 无血缘也是父亲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表示,试管婴儿在我国目前是合法的。不管是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还是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在夫妻双方签订合同进行试管婴儿并成功后,两人便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孩子由母亲孕育出生。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孩子法律上的父亲,与孩子母亲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一样的,同样要对孩子进行抚养。孩子成人后,也对其具有赡养义务,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也具有与其母亲地位平等。

  由于目前孩子已经11岁,父母对其抚养权分歧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让孩子进行选择。虽然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对孩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法院在司法审判时,也会考量血缘关系,因为在法律关系背后,血亲关系更加牢固。同时,还要考虑孩子成长过程中是否会知道自己是否是试管婴儿等因素。

  据介绍,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将孩子判归母亲,父亲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到孩子成年。成年后,孩子要对父亲尽相应的赡养义务。孩子成年后,夫妻可以再协商日后男方与孩子的接触和交流的频率。

  捐精人与孩子无任何法律关系

  孙若军介绍,孩子出生后,其生物学上的父亲便与孩子之间没有包括抚养赡养继承等任何法律关系。在我国,捐精的情况信息均是保密的,孩子很可能一生都不知道自己的生物学父亲是谁。

  在世界其他部分国家,存在让试管婴儿获得知情权的情况,即孩子到18岁以后,向孩子公布其生物学父亲的信息。

  代孕不合法 夫妻不被法律认可

  目前,国内还有一种“借腹生子”的情况,即夫妻借他人代孕产子,即夫妻俩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

  据孙若军介绍,借腹生子目前属于违法,基于这种行为根本上不合法,因此借腹生子的夫妻不能属于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一旦产生纠纷,孩子的生母才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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