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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志高局长 土炕上的娃娃画漫画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8-21 17:47:5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吕梁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也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
简介:
权志高局长  土炕上的娃娃画漫画

——“漫画描述刑讯逼供”真实性几何

2015年08月10日 08:44:27 来源: 新京报




刑讯逼供发现难、查实难,决定了它的追责难。但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应该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相反,在很多法治发达国家,需要由侦查人员和检控人员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和当事人供述的自愿性。

被羁押5年之久的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村民刘仁旺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据媒体报道,此前,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之后,刘仁旺才重获清白和自由。据了解,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了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除此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以便“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若不是这些栩栩如生、令人瞠目的漫画,刘仁旺的遭遇也许难以引起关注。如果这些漫画描述的场景为真,侦查机关当时刑讯逼供的手段真可谓骇人:除了吊打、不让睡觉,还有更过分的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灌咖啡水等。对此,吕梁市中阳县公安局当无所回避地给全社会一个清楚交代。

当然,我们也看到,吕梁中院虽然在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将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理由仅仅是“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并未明确认定刘仁旺曾经被刑讯逼供。与此同时,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其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针对吕梁中院的无罪判决,吕梁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也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

尽管如此,刘仁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却是不能排除的。根据经验常识,如果没有被外力强迫,没有人会虚假供述自己杀了人。在该案中,刘仁旺先后共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认作案,另外8次是有罪供述。但刘仁旺的8次有罪供述竟然全部都是在看守所之外取得。刘仁旺被刑事拘留后,多次被违法提出看守所审讯,其中一次甚至长达10天之久。这10天时间里没有留下讯问笔录,但在重返看守所时却被体检出“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这些细节都令人生疑,不该轻易放过。

刑事侦查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私密性,当事人控告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的很多,但能拿出过硬、充足证据的却很少。即便是到了法院审理环节,往往也只是以“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最终的结论。刑讯逼供发现难、查实难,决定了它的追责难。但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应该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相反,在很多法治发达国家,需要由侦查人员和检控人员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和当事人供述的自愿性。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当事人庭前的口供就不得用作判决的根据。如果我们国家也能实行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前置,那么刑讯逼供不但会大规模减少,而且追责起来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困难。

新闻链接:刘仁旺是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人,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刘仁旺才获判无罪,获得自由。被错关了5年之久,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表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用漫画描绘“刑讯逼供”的场景

  >事件缘起村干部遭枪杀他被认定为凶手

  2008年12月10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发生了一起枪杀案。当时正值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该村原副主任、欲参选村主任的刘建军,凌晨在家中被枪杀。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当晚,包括刘仁旺在内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带走问话,6天后,刘仁旺被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两周后,中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分析,“12·10”持枪杀人案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与村委换届选举无直接关系。刘仁旺最终作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2010年2月2日>案件经过

  检方指控他因承包工程杀害被害人

  2010年2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指断其一只手或脚)。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向刘建军头面部开了一枪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

  刘仁旺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8月11日,吕梁中院审理认为,刘仁旺有动机,他和刘建军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还扬言报复刘建军;有物证,他的双手擦拭物和枪击现场一致;有供词,该

  案侦查期间,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据此,刘仁旺被一审判处死缓。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

  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2012年4月12日

  再审,死缓变为无期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

  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

  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2013年12月27日

  第三次审理后,刘仁旺被改判无罪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2014年10月8日

  山西高院宣告刘仁旺无罪


  据了解,刘仁旺有两次被提出看守所,第二次被提10天后回所,体检记录显示其“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吕梁中院认为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除此之外,刘仁旺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都未找到。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