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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碧贞母亲 太阳升起没有一滴眼泪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12-06 15:01:2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者学校宿舍侵害女性事件。犯罪分子趁女性熟睡时用剪刀剪破内裤,持利器刺伤女性下体,连续多年,警方一直未破案,累积案件达几十起。
简介:
 李碧贞母亲   太阳升起没有一滴眼泪



——周远案再审改判无罪 律师称将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被称为“新疆聂树斌”的周远案“靴子落地”。今日(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再审宣判,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记者获悉,该案代理律师受周远及家属委托,“不出意外的话”将于今天下午就该案正式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记者从获得的法院判决书中看到,新疆高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周远的有罪供述,缺少能够锁定周远作案的客观证据;周远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宣布原审被告人周远无罪。

该案代理律师刘征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天庭审宣判从上午11点开始,整个流程大概持续了四五十分钟,除周远及其母亲到庭外,很多他的同事和同学也前来旁听,得知结果后很激动,“这是我们预料之中的结果,案件本身很荒唐,只有周远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一个说这件事是我做的人都可以被定罪。”
另一名代理律师王兴则表示,在2012年刑满释放后周远以打零工为生,“他的生活彻底被毁了,改判之后他的挑战可能更多,要考虑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刘征说,宣判结束后,周远告诉他“自己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应周远及其家属委托,接下来刘征将就该案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目前申请赔偿的金额不方便透露。”
先后历经2次重审、1次再审
周远案可以追溯到其1997年被抓,至今日再审改判已有20年。因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该案历经两次重审、一次再审,他也从最初的死缓改判无期,再改判15年,至2012年刑满获释。
据此前报道,从1991年起,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者学校宿舍侵害女性事件。犯罪分子趁女性熟睡时用剪刀剪破内裤,持利器刺伤女性下体,连续多年,警方一直未破案,累积案件达几十起。
1997年5月17日晚11时,27岁的青年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在此前一天,伊宁市第三中学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捅伤下体事件,周远被认定有重大嫌疑。
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名叫霍勇的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霍勇后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1999年4月8日,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1999年5月12日,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00年11月9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7起改为5起。

2011年12月,周远案被提起再审,再审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2012年5月 ,周远刑满释放,此后和母亲不断申诉。

2013年7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决定,指令新疆高院再审周远案,再审决定书显示,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2011年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远有期徒刑15年的再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017年8月25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今天上午再审宣判。

周远母亲:“终于不用在路上奔波了”

新京报:法官宣判周远无罪时,作为母亲你是什么心情?
李碧贞:我高兴不起来。我的人生已经被打乱了,不可能恢复到过去了。别人都说,这件事情结束了,我就可以过上正常的生活了,将来过好每一天。如果没有这件事,我丈夫是不是还在,周远的儿子、我的孙子是不是已经上大学了,这些都回不去了。想到这些事,就不会像过去那么高兴了。

案子改判了,我这个老太太终于不用在路上奔波了。仅此而已。

新京报:之前想过会得到这个结果吗?
李碧贞:别人说无罪的结果很有把握。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也说“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但我还是觉得没把握。在宣判之前,无罪还是镜子里面的东西。

新京报:这个案子经过了多次重审、再审,你认为为什么会拖这么长时间才平反?
李碧贞:我不说你可以想象到。打个比方,我做错的事情要让我去承认,我会愿意吗?

新京报:申冤二十多年,你觉得值得吗?
李碧贞:值得一半。但是要完成另一半,你觉得可能吗?

新京报:另一半是指?
李碧贞:追责。
“我一个人还是要走”

新京报:最早什么时候开始申冤?
李碧贞:1997年5月17日我儿子被抓的那天就开始了。这些年一直走在申诉的路上,从来没有想放弃过。

新京报:是什么在支撑着你?
李碧贞:我觉得我儿子是冤枉的,我就要为他申冤。你陷害我儿子,你就是假的。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这些年,我走到丈夫去世,我一个人还是要走。

新京报:这些年,所有能想到的检察院、法院,以及政府部门都找过了?
李碧贞:对。之前别人跟我说,要去法院门口下跪,求他们纠正。我说,他们把我儿子判错了,为什么要我去下跪。要下跪也应该是他们给我下跪、给我儿子下跪,那才是对的。真理只有一条。
2011年12月,新疆高院再审宣判,无期改判成15年。我当时就跟律师说,我儿子没有犯罪,不要说15年,就15天,15分钟都不行。我一定要给儿子申冤。

新京报:2012年5月21日,周远刑满释放。儿子获得自由,是否会动摇你申冤的决心?
李碧贞:他出狱以后,我不仅不轻松,心情更沉重了。儿子在监狱里,他过得怎么样,好或者坏,我看不到。有个词叫“触景生情”,我觉得很贴切。他出狱以后,我看他已经不是原来的样子,15年过去,物是人非。他的行动、他的语言、他和人的交流,已经和现在脱节。

“我可以做儿子的辩护人”

新京报:案子第一次由新疆高院发回重审,在法庭上,你曾给儿子当过辩护人?
李碧贞:当时我只是想弄明白案子是怎么回事,但案子是不公开审理,我没法旁听。律师说,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进去。开庭前一天晚上下班前,我去跟法官说,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是周远的妈妈,我可以做他的辩护人。法官终于答应了。

新京报:媒体报道说你只上过一年半小学。你是怎么在法庭上辩论的?
李碧贞:我是不懂法的,我就是一个没文化的妇女,我是根据常识说的。比如我儿子交代,凶器是一把刀,我做针线知道,剪刀剪东西是整齐的,刀割的话肯定坑坑洼洼的,我就跟法官说,把受害人裤子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刀割的还是剪刀剪的。

当时除了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我儿子的案子就应该适用1997年开始执行的刑诉法。这一版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仅这一条就够了。

新京报:这些法律知识你是怎么学到的?

李碧贞:都是这里凑点,那里凑点。我丈夫还在世时,我出去申冤,回来告诉他我见到谁了,对方怎么说。涉及法律专业名词,他去翻书,然后告诉我,下次遇到这个问题,应该怎样说,我就记下了。2006年丈夫过世以后,我也没怎么学。
平时也会看电视和报纸,比如《焦点访谈》和《今日说法》。有一次我就用《今日说法》的开场白说服了一个法官,道理不说不清,法理不辩不明。

新京报:这些年你有什么变化吗?
李碧贞:现在就是练就了一个大嗓门,甚至有点歇斯底里。以前大家在一起上访,你也想说,我也想说,我为了抢时间,无形中就把声音变大了。现在我一说话,别人就跟我说,同志,声音小点吧;阿姨,隔壁都听到了。

“失去的就永远失去了”

新京报:怎么总结你这二十多年?
李碧贞:2015年在电视台录节目,主持人说这个老太太这18年就为这一件事活着。这话从别人嘴里说出来,我一想,确实是这么回事。我下半辈子就为了这一件事活着。什么也没吃上,什么也没享受。儿子多活一天,我就少活一天。他的生命是用我的生命垒起来的。

新京报:这些年,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
李碧贞:得到了公道,我终于可以把我、我丈夫、我儿子身上的污名洗白了。但我所有的人生都失去了。失去的就永远失去了,不可能再回来了。

新京报:现在的身体怎么样?
李碧贞: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毕竟已经七十多岁了。

新京报: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李碧贞:还没想好。到哪一步再想哪一步。案子改判了,后面的国家赔偿是自然的。以后的生活怎么安排,我还没什么想法。

周远案时间轴

●1991年起

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者学校宿舍侵害女性事件。犯罪嫌疑人趁女性熟睡时用剪刀剪破内裤,持利器刺伤女性下体,连续多年,警方一直未破案,累积案件达几十起。

●1997年5月17日

27岁的青年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在此前一天,伊宁市第三中学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捅伤下体事件,周远被认定有重大嫌疑。

●1998年8月

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名叫霍勇的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霍勇后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1999年4月8日

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999年5月12日

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0年11月9日

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自周远被抓之日起,母亲李碧贞便走上为儿申冤之路。并在2010年3月又为儿子赢得了一次再审机会。

●2011年12月

新疆高院将原审判决认定的周远所犯五起犯罪事实改为两起,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5月21日

周远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