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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金文院长 何处野渡无人空荡荡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02-26 16:37:2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陈大金,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原系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民警。2007年11月13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简介:
邓金文院长    何处野渡无人空荡荡



——关于陈大金无徇私枉法罪之申诉书

一个优秀的阳刚军人,转业到派出所担任民警不到一个月,就陷入一个私放窃贼、徇私枉法的怪案之中,军人的心中从此失去了远大的理想。

一个真正的慈爱父亲,正当儿子在小学被同学羡慕有一个当警察的爸爸的时候,父亲突然锒铛入狱,儿子的脸上从此失去了灿烂的笑容。

一个早已刑满出狱的人,放弃了所有的谋生追求,放弃了所有的从新开始,十年来只在做一件事,那就是申诉;十年来只在说一句话,那就是喊冤——


陈大金,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原系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民警。2007年11月13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2008年7月2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08)滁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大金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作出(2008)滁琅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依旧对陈大金作出同前一样之判决。陈大金再次提出上诉,滁州市中院作出(2009)滁刑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大金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大金坚持认为没有参与且并不知晓其所在派出所释放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朱玉静,继而提出申诉。滁州市作出(2009)滁刑监字第0015号《再审决定书》。随后作出(2010)滁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陈大金的申诉,维持本院作出的(2009)滁刑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陈大金即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该高院于2014年3月26作出(2013)皖刑监字第000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陈大金虽然早已服刑期满释放,但仍然且始终坚持无罪申诉,事实理由如下:

其一、该案认定滁州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两名警察、两名联防队员四人共同作案,分工合作,释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犯罪嫌疑人朱玉静,且有警察(派出所所长)孙家举、联防队员吴九兵、吕玉会的认罪供述,但始终没有 警察陈大金 的认罪供述。

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陈大金供述:“第一天逮住小偷,建议移交刑警队,所长孙家举说先查查再说。当晚通知小偷父母。小孩家里人说给我钱,叫我把小偷放掉,我没同意。第二天去来安县(调查取证),下午在所里,吕玉会(联防队员)跟我讲,小孩家里给你一点钱把小孩放掉可行,我说不行。”对于陈大金的无罪“供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大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拒不认罪,无悔改表现,不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其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其二、该案犯罪嫌疑人孙家举、吴九兵、吕玉会虽然在立案之后供述陈大金参与释放盗窃犯罪嫌疑人朱玉静,但他们均在庭审期间和判刑之后之后推翻该项供述,即认为陈大金并未参与共同犯罪。当初的虚假供述源于办案机关的变相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孙家举(派出所所长)于2014年11月30日书面自述:“由于多方面原因,我想先认下来,眼前不受罪;等待结案后,我再申诉。这些日子,我受良心谴责。做人不能这样没良心,害人害己。虽然法院对我从轻(判决)了,我良心上觉得对不起人。我现在还是要实事求是把问题反映出来。主要是(控告)检察院不尊重事实,制造冤案。”

吴九兵(联防队员)于2010年1月3日书面自述:“2007年11月的一天,检察院说我不够资格让检察院来审查我,主要是追究陈大金的责任。让我好好想明白。当天他们还让我坐着,到了晚上就让我站着,把鞋子脱掉,换上凉拖鞋。他们一天一天重复审问我。不知第几天,他们叫我自己写经过,为了能回家不再受罪,我写是我拿铐子把小偷放掉的。当时记得主审李坤看后,把材料往桌上一摔,说我瞎扯,把事情往自己身上揽。”
吕玉会(联防队员)于2009年12月28日书面自述:“检察院主审李坤他们对我进行审讯,但我一直坚持我没有得一分钱,也没有看见别人拿一分钱;我没参与放小偷,也没有看见别人把小偷放了。李坤生气地说,你来干什么?他把一沓厚厚的材料扔到桌上,手指着说,‘你看,吴九兵、孙家举都交代了,你还扛什么?告诉你,陈大金零口供,不交代,我们一样逮捕他。’当时内心很矛盾,思想在斗争。按照他们意思来说,那是伪证;不照他们意思说,就得像上一次一样受罪。”

其三、该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陈大金收取犯罪嫌疑人父母寻找的熟人章道详独自送给3000元“保证金”。虽然其陈述接到朱玉静父亲朱世仁求情放人给予的8000元,但仅其和谢金宏(谢疯子)前往大王派出所送钱,且谢金宏在派出所院子里等候。据此,只有章道祥一人进入派出所,先行给予派出所所长张家举2000元,其与吴九兵、吕玉会私分2000元。至于余款3000元,章道祥供述在陈大金办公室给了陈大金。然而,章道祥在此后出示多份证明材料认为其并未给予陈大金3000元等,此前的证明均系在观看检察院提供的吴九兵讯问录像而编造的。对于该项重要犯罪情节的直接证据,更无任何其它证据予以印证。虽然张家举供述其后来“在陈大金办公室看见陈大金抽屉里面有一个报纸包,他估计是章道祥交的3000元。”但仅是一个“估计”,不具有证明力。而陈大金从来就没有认可该涉案情节,也从来没有什么“退赃、退款”。

其四、该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陈大金私自打开犯罪嫌疑人手铐、释放朱玉静。对此,朱玉静有三次供述记录,一次书面证明。
2003年2月14日,朱玉静供述其被抓到大王派出所后的“第二天下午3点多钟,当时,我要解小便,派出所人就带我去解小便。我小便回来以后,派出所人用一只铐子铐我,另外一只铐子铐在窗棂上。派出所人去接电话,我就用力一挣,就把窗户上那个铐子挣脱开了。然后,我就跑到派出所的院子,从院子翻过墙头跑回家了。用自家的锤子把我手上的那只铐子砸开了。”

2003年2月21日,朱玉静供述:“当时,我被用手铐铐在派出所一楼的窗棂上,当时就铐在左手的,手铐的另一端铐在窗棂上。我趁派出所的认接电话之际,因为铐在窗棂一端的没有铐紧,我就挣脱跑掉了。”

2007年9月20日,朱玉静供述:“第三天下午,把我铐在窗棂上的手铐打开的是吕玉会做的,当时是陈警官让他这么做的,吴九兵也在场。手铐打开之后,另一边仍然铐在我的手上,直到陈警官放我走之后,才由陈警官把铐在我手上的铐子打开。”

2008年7月24日,朱玉静出具书面证明:“抓住我在派出所两天半,第三天下午四点多钟,他们都出去了。派出所就一个打字的人在看着我。看他去接电话,然后我就用我写字的笔芯打开手铐,就从后院翻墙头跑走了。以前我在检察院所讲给派出所钱把我放掉的不是真的,我今天所写的都是真实情况。”
朱玉静供述中涉及联防队员吕玉会,也有多份供述,亦是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而陈大金则始终否认参与释放朱玉静。不仅如此,有众多证据材料显示,陈大金多次强调,朱玉静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尽快移送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陈大金之所以一直申诉,是坚信一定会遇到一个明断是非的法官!
陈大金之所以一直喊冤,是坚信中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

陈大金已经蒙冤十年,冤情在身,一辈子都难以解脱;即便死去,也一定有一个冤魂——在琅琊山上飘荡,在醉翁亭旁哭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