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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刘曦 墓地里开出一朵杜鹃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04-16 12:33:1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为了绕过接收证明,仅2015年,沈新南就从宜兴往南京跑了30多次,但根本没用,“医院的大领导见不上面,小领导又做不了主”。
简介:
沈杰刘曦    墓地里开出一朵杜鹃花



 江苏宜兴的一座墓园内,有沈杰、刘曦夫妇的墓地。两人的墓碑去年才立好,碑上空着一行字的位置。那是为他们的儿子甜甜留的。“等(甜甜的)牙齿长齐了,名字就可以刻上去了。”沈杰的父亲沈新南说。

沈杰、刘曦都是家中的独生孩子。2013年3月20日,一场车祸夺走了二人的生命。
车祸发生时,甜甜还是一枚体外受精胚胎,被冷冻在摄氏零下196度的液氮罐里。为了让这枚胚胎变成一个活生生的孩子,为两家人“留一个后”,4位失独老人请律师打官司、寻找各种代孕机构,想尽了一切办法。

根据2001年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办法》,对胚胎到底是属于生命还是属于物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如何让老人们获得胚胎的监护、处置权,如何将受精胚胎变成一个生命,如何送四枚胚胎出国代孕,如何让代孕的孩子成功回国等等,这些问题对律师、代孕机构和老人们来说,都是新的尝试。

2017年12月9日,甜甜被一名28岁的老挝籍代孕妈妈带到这个世界,浅浅的眉毛,深深的酒窝。“就会笑。”从甜甜身上,刘曦的母亲胡杏仙看到了女儿的影子:“眼睛像我女儿,但还是像他爸爸多一点。”

“没有医院敢接收受精胚胎”
胡杏仙还记得第一次见到受精胚胎时的情景:一根筷子长的玻璃导管,里面充满白色的雾气,“什么也看不见”。由沈杰的精子、刘曦的卵子结合而成的受精胚胎,就藏在这团白雾里。
从这枚受精胚胎形成开始,它就保存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沈杰、刘曦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医院。二人过世后,4位老人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获得了胚胎的监管权、处置权。他们要把胚胎从医院里取出来。

2014年9月,沈新南刚一拿到法院判决就迫不及待地来到鼓楼医院。他以为,有判决在手,取出胚胎再无障碍。
但鼓楼医院给沈新南开出两个条件:一是要让当地法院执行庭的人一起来取;二是胚胎只能由医院转给医院,不能转给个人,所以需要另一家医院开出接收证明。
为此,新京报记者今年3月找到了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副主任王玢,她拒绝回应此事。

在宜兴,沈新南是个小有名气的商人,人脉也广。但找到一家医院开出接收受精胚胎的证明,还是把他难倒了。因为彼时,沈杰、刘曦均已去世,无法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而代孕在中国是违法的,没有医院敢接下这个“烫手山芋”。

为了绕过接收证明,仅2015年,沈新南就从宜兴往南京跑了30多次,但根本没用,“医院的大领导见不上面,小领导又做不了主”。
一次,有个朋友向沈新南介绍了一个人,那人称可以托关系把胚胎拿出来。沈新南没多想,塞了钱,送了礼。那之后,那个人的电话打不通了。
直到2016年6月,沈新南才在一家代孕机构的帮助下,从老挝的一家医院里开出了这份证明。他和代孕机构还分别购买了液氮存储罐,以保证胚胎始终处在摄氏零下196度的液氮环境里。

2016年12月20日,4位老人、2名代孕机构员工、3名宜兴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鼓楼医院。医院实验室的人拿着液氮罐走进会议室,只用了十几秒,就把盛有受精胚胎的导管取出,迅速插入沈新南等人带来的进口液氮罐。
曾打官司讨回儿女受精胚胎
说起5年前的意外,胡杏仙仍会落泪。
彼时,沈杰、刘曦结婚两年,一直没有孩子。在沈新南的经济支持下,小两口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尝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13枚胚胎中,医院冷冻了4枚,预计胚胎移植手术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

意想不到的是,手术前5天夫妇二人突遇车祸,不幸离世。由于事发时没有目击者,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摄像头,事故原因至今不明。
几个月内,沈新南夫妇一共暴瘦了近60斤。沈新南还曾带着妻子邵玉妹去医院检查身体,想要再生一个。但邵玉妹“身体一下子垮掉了”。50多岁的人,吃中药,看医生,尝试过各种办法均无果。
对老人们来说,鼓楼医院里冷冻着的4枚受精胚胎是他们唯一的安慰。他们要把胚胎取出来。
当时,中国尚没有男女双方均离世,双方父母向医院讨要受精胚胎的司法案例;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只是禁止了胚胎买卖,禁止了国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但对于未移植的胚胎如何处置,未做规定。

沈新南不知道怎么才能把这条路走通。他请来了律师李云(化名)。
在李云提议下,两家老人商量后,2013年11月,沈新南夫妇将胡杏仙夫妇告上法庭。“起诉医院风险太大了。”多年后,沈新南向新京报记者解释,被告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把胚胎从医院里拿出来。

一审时,宜兴法院将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经审理,法庭认为“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并驳回了沈新南夫妇的诉讼请求。

但在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时,法庭充分考虑了伦理和情感因素,认为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此,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又可减轻其丧失子女之痛楚。
4位老人面临的代孕困境
“其实所有人都知道老沈想把胚胎拿出来做什么,他肯定是要传宗接代的。”李云说。但在中国,代孕被明确禁止。

2001年,卫生部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而代孕是否违法,在法律界也有争议。
“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而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

2014年8月,沈新南等人成了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的节目嘉宾。胡杏仙当场询问主持人,“拿到胚胎,当然是想政府能给我们这个特殊的家庭一个特殊的照顾。”
所谓“照顾”,就是指代孕。当时,胡杏仙的侄女、外甥女等亲属曾表示,愿意为其代孕。但上海市卫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徐青松当即表示,“为了保护后代原则,不允许代孕,不允许这个情况出现。”

2015年4月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曾联合制定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工作下发的文件中表示,打击代孕是为了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环境,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自己无法再生育,亲属志愿代孕又不可行。无可奈何之下,老人们将目光投向了明处的、暗处的各种代孕机构。
某海外代孕机构负责人刘保君第一次见沈新南时,沈在不停地抽烟。那是2016年6月,梅雨季,他们在上海的一家茶馆里初次见面。沈新南手上的烟还没熄灭,立刻点上另一根,眼里满是焦虑和怀疑。

在刘保君之前,沈新南接触了几十家代孕机构。仅上海一地,他至少认识30家。
从打官司时起,各种国内地下代孕机构便蜂拥而至。他们承诺,可以通过非正式途径和医院协商拿回胚胎,但都没成功。为此,沈新南还被骗了不少钱。
等到胚胎拿出来,需要找人代孕时,这些机构又退缩了。“代孕成功率一般只有50%左右。他们都怕担风险,毕竟只有4个胚胎,万一失败了怎么办?”沈新南也不放心,毕竟在国内医疗机构代孕是被禁止的。
还有一些机构,声称可以去海外代孕,比如去美国、乌克兰、俄罗斯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代孕是合法的。这些海外代孕机构打着免费代孕的旗号找上门。沈新南虽对“免费”二字心生警觉,却不甘心放弃代孕的机会,接触了其中一家。

2016年初,沈新南受一家赴美代孕公司之邀来到上海。刚一到,公司负责人就说第二天要召开媒体发布会,帮他众筹代孕费用。沈新南被“吓到了”,偷偷买了车票第二天一早便返回宜兴。
与刘保君见面时,沈新南已经听了许多代孕培训课程,成了半个专家。刘自称是中国最早从事代孕行业的人,懂技术,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有过不少成功案例。
从能否开出医院接收胚胎的证明、如何保证液氮环境,到怎样解冻胚胎、怎样进行移植手术,两人谈了3个多小时,大部分时间是刘保君在回答沈新南的问题。刘保君还看了4枚受精胚胎的相关医院文件和资料,感觉胚胎质量、分裂冷冻情况相对较好,“(代孕)成功率比较大”。

经过协商,刘保君决定以成本价为沈家代孕,“代妈20万,一年生活费10万”,做不成,不收钱。
此后,双方又通过十多次电话,也为代孕、生产中的各种风险争吵过。比如,代孕妈妈中途流产要不要退钱;流产后的治疗费用谁出;孩子出生后不健康,谁来负担治疗费用……
最终,沈新南把这些责任一股脑揽了下来。
多国出台禁止商业代孕法令
紧接下来的一关是:如何把胚胎送到老挝。

之所以选择老挝,是因为与刘合作的柬埔寨代孕妈妈养胎基地不能用了。该国于2016年10月颁布了禁止商业代孕的法令。而此前,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也颁布了禁令。因此,未出禁令的老挝成为世界各地商业代孕机构的新宠(老挝也于2018年1月出台法令,禁止商业代孕)。
2017年1月初,刘保君的几名同事从云南出发,到老挝境内自驾游。那只装有胚胎的液氮罐得以带出国境。

选择这个过程带出胚胎,刘保君等人也颇费周折。
按照一般程序,寻求代孕的国内夫妇只要办理旅游签证,就可以到国外医院提取精子、卵子,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会将受精胚胎移植到代孕母亲体内。孩子在国外出生后,父母可再次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到代孕医院开具出生证明、进行亲子鉴定。

“还要到当地的中国使领馆为孩子办理中国旅行证,然后就可以一起回国了。”一名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只要父母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未获得其他国家国籍,便可办理中国旅行证。
然而这次不是普通的海外代孕:需要出入境的不是人,是4枚受精胚胎。

2018年4月8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三方均表示,受精胚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比较难办,此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我这里出去问题不大,要不然你问一下对方国家需要哪些证书。如果有个胚胎进境的话,你需要的手续是很复杂的。”
该局卫生检疫科的工作人员则告诉新京报记者,先准备好情况说明、法院判决书、国内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证明,以及国外医院愿意接收胚胎、愿意做代孕的证明。“然后我把这些材料发给省局,给他们看一下(再考虑具体如何处理)。”

刘保君接手胚胎前,从未做过运送胚胎出境的尝试,其他海外代孕机构也缺乏类似经验。
他最先想到了航空托运。“因为液氮不会爆炸,很多航空公司没把它列为违禁品。”但当他告知航空公司想要托运“胚胎”时,还是被拒绝了,“他们说这种东西不允许运输。”
他还找过一家曾从西班牙运输生物细胞回国的公司。但那家公司说,装胚胎的液氮罐报关报检时必须提供胚胎父母的委托书、体检报告等材料。显然,在沈杰、刘曦过世后,这些材料无法提供。

老挝代妈在广州产下男婴
在老挝,刘保君为胚胎选了一名27岁的代孕母亲坤达。行内人称“代妈”。坤达顺产生过一个孩子,没有传染病、遗传病,子宫环境正常。她还与刘保君达成了口头协定:如果顺利怀孕生子,她将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尽管沈新南对代妈的要求只是健康一点、高一点,“万一怀了双胞胎容易生”。刘保君还是从20多个备选代妈中,挑了这个好看的:“(坤达)个子大约一米六多,长得蛮漂亮,看着很讨喜。”
为了减少妊娠风险,医生从4枚胚胎中挑选了最具潜能的2枚,移植到坤达体内。其余2枚,仍被冷冻在老挝的那家医院里。移植成功后,受代妈自身条件及各种外在因素影响,成功率往往只有50%。这次也不例外,移植了两枚,只有一枚成功着床。

坤达在老挝当地的一栋别墅里养胎。一个院子里一栋三层小楼,住着五六个情况类似的代妈。坤达从不知道,自己子宫内的胎儿有着曲折的身世,也从没与沈新南、胡杏仙建立过任何联系。
沈新南等人对坤达的了解,也只停留在体检报告上。
每隔30天,坤达就要进行一次孕期产检。每次还没到时间,沈新南就会在微信上向刘保君询问坤达和胎儿的情况。刘保君会给他们发一些坤达的近照、视频,每个月去老挝探访时,还会带上沈新南交托的钙片、复合维生素等营养品。“也不能让她觉得自己受到特殊照顾,和其他代妈不同。怕她有情绪。”刘保君说。

即便胎儿孕育过程十分顺利,但接下来仍有难题困扰着刘保君和沈新南等人。
与其他海外代孕不同,因为沈杰、刘曦已经去世,孩子在国外出生后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办理不了中国旅行证。没有中国旅行证的孩子,不能入境回国。
为此,没到预产期,刘保君就为坤达办理了赴中国的旅游签证,安排她到广州的一家民营医院待产。

新京报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无论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均未禁止外国人以旅游签证入境后在国内医院生育。2017年12月9日,坤达肚里的孩子在广州出生,男孩。沈新南夫妇和胡杏仙立刻从宜兴飞到广州,见到了这个盼了4年多的孙子。
邵玉妹记得,孩子刚出生时还没长开,皮肤皱巴巴地缩在一起,但是“很白”。

外婆胡杏仙给孩子起了个小名:甜甜。她希望甜甜的到来能给他们带来甜蜜,苦尽甘来。
如何规避抚养权之争?
在医院住了半个月,4位老人把甜甜接到南京做了亲属鉴定。4位老人都抽了血,对照DNA片段,甜甜被证明正是沈杰、刘曦的儿子。接下来的问题,是孩子的国籍问题如何认定。杨立新认为孩子在中国出生,生物学父母都是中国人,就是中国国籍。
此外,如果将来坤达找到甜甜,想要抚养、探视,又该怎样?

“胚胎移植手术前,代妈和我就有口头承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刘保君说,而且沈家与坤达的信息始终相互隔绝。杨立新则认为,“有协议就行,没协议有口头承诺也行。”如果没有相关纠纷,就可以上户口了。

事实上,中国已出现多起代孕子女抚养权争议事件。2016年,上海第一中级法院还有一个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的判例。“那个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属于主张代孕的一方,不属于生出代孕子女的一方。”杨立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那个判例和甜甜家的情况一样,“(如果出现纠纷)不能认定代孕母亲的权利。”
据刘保君介绍,坤达生下孩子,护士抱给她看了看就送到沈新南等人那里。因为是顺产,产妇也无大碍。两三天后,刘保君给坤达结清了10万元代孕费,并安置她在广州休养几天后送回老挝。

如今,尚未登记户口的甜甜则住进了沈新南位于宜兴湖父镇的三层独栋别墅。为了照顾他,沈家特意请了一名保姆,24小时陪护。

“和我儿子小时候一模一样。像不像?”说着,邵玉妹从电视柜里抽出一个厚厚的袋子,剥开三层防尘套,露出几张沈杰、刘曦的结婚照。2018年3月18日,甜甜出生满百天。按照镇上习俗,沈家本该大摆几十桌宴席,放着鞭炮邀请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前来做客,人越多越热闹。

但沈新南只在自家院子里摆了十桌,邀请了胡杏仙夫妇和一些走得较近的亲戚。他不想孩子的百天宴太过张扬。
“这个小孩来到世上,他也伤心的。人家都有爸爸妈妈叫的,他没有爸爸妈妈叫了。将来肯定要告诉他的,不告诉他怎么办呢?”沈新南打算先骗着甜甜,告诉他爸爸妈妈出国了。等甜甜大一些、懂事一些,再告诉他自己身世的真相。

蒋培融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黄哲程

新闻链接:沈新南、邵玉妹与刘金法、胡杏仙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永才 (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2014-09-17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组织机构代码42609044-5。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曦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现沈杰、刘曦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新南、邵玉妹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杰与儿媳刘曦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另查明,沈杰系沈新南、邵玉妹夫妇之子;刘曦系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之女。
上述事实,由病历简介、病历资料、准生证、事故认定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知情同意书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杰与刘曦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沈新南、邵玉妹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对于沈新南、邵玉妹提出的其与刘金法、胡杏仙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新南、邵玉妹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2.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辩称:涉案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现已更名为南京鼓楼医院。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1.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本应予以纠正。但考虑本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本院不再作调整。另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综上,沈新南、邵玉妹和刘金法、胡杏仙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