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欧岩峰院长 2018不是草木皆兵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08-11 17:35:2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介:
欧岩峰院长   2018不是草木皆兵

—— 刘大蔚涉枪案再审开庭 律师无罪辩护
2018年08月11日 14:30:16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刘大蔚涉枪案再审开庭 律师无罪辩护


昨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再审开庭。2014年7月,不满18岁的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就在该案开庭前的4个月前,两高出台相关批复,要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节,对“涉枪”刑事案件差别化对待。

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在昨天3个半小时的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与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围绕着这两个焦点进行辩论,律师坚持刘大蔚无罪,而出庭检察员原则认为,两高的批复,不宜在此案中适用。

在庭审程序进行完毕后,刘大蔚向法庭三鞠躬表示感谢,此后他表示自己买枪的行为确实是“做错了”,但走私武器这个罪名对涉世未深的他而言过于严重,希望法庭对自己轻判。

购仿真枪青年判无期后获再审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刑法》第151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刘大蔚与家人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决定,再审此案。

刘大蔚感谢法院给自己“希望”

“我是军事迷,买枪某种程度是为了满足我崇拜军人的虚荣心。”昨天早上8点半,案件再审开庭后,刘大蔚向法庭这样解释自己购买仿真枪的初衷,并感谢法院再审此案,给了自己又一次希望。

刘大蔚的父母旁听了此次庭审,母亲胡国继看着头发被剪成“短寸”的儿子,显得有些心疼,她说从小到大,刘大蔚把周杰伦当成偶像,每次被父母逼着理发,他都会不厌其烦地与发型师“谈判”,最终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留着与偶像一样的发型,而服刑两年多的刘大蔚不仅变化了发型,还戴起了黑框眼镜,天天在监狱里学习法律,列出书单让母亲帮助购买,并自己书写申诉材料,此次庭审,刘大蔚也始终将几页纸握在手中。

根据8月9日庭前会议中,检方与辩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同一性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两个焦点问题展开。

庭审过程进行了3个半小时,在最后陈述阶段,刘大蔚先是起身向法官、律师和旁听席三个方向三鞠躬,并再次表示法院的再审给自己带来了“希望”,随后他感谢了父母的不离不弃与律师的鼎力相助,并表示自己至今仍怀有一个从军的梦想,“买枪我确实做错了,但走私罪对我来说太重了,我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判罚,让我能尽快回归社会”。刘大蔚说,如果允许,他还想报名参军报效祖国。

庭审于中午12点10分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攥着自己准备的辩护材料的刘大蔚始终显得有些紧张,庭后在与父母见面后,母亲胡国继说,自己的儿子一直在发抖,以至于没有在法庭上宣读自己已经写好的辩护意见。

此案未当庭判决。

■ 庭审交锋

定案证据的同一性是否存疑?

在刘大蔚案原审判决中,确认刘大蔚2014年7月从台湾卖家处购买24支仿真枪,随后,该批枪通过走私进入大陆,于7月22日被海关查获。

对此,辩护人提出,上述定案证据的每个环节都存在断裂:在购买环节,购物清单与刘大蔚选购的枪的种类存在差距,购物清单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查扣枪形物确实是刘大蔚所购买;在发货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是刘大蔚所联系的“碧海蓝天”所发;在海关查扣环节,从查扣到鉴定,中间存在20多天的间隔,保管链条断裂,不排除枪支被混淆、调换的可能;在鉴定环节,枪支证据被污染,查扣枪支与鉴定枪支标签不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刘大蔚无罪。

对此,检方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购物清单经过篡改,或者查扣和鉴定环节存在问题,枪支标签不一,不能证明鉴定枪支与查扣枪支存在不一。

两高批复是否适用于本案?

根据辩护人徐昕律师介绍,刘大蔚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一个原因是,我国近些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并且均与枪支认定标准有关。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作为法律依据被采用的枪支标准,来自于公安部2008年出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便认定为枪支,而通俗化解释这个标准,就是“在不到一米的距离向人的眼球射击,可能会造成伤害。”徐昕说,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大部分硬物都会伤害眼球,这个定枪标准明显过低。


刘大蔚等一系列涉枪案的判决,直接导致了两高对“涉枪”案审理做出相关批复。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应当综合考量外观材质、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因素。

在昨天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两高的最新批复对刘大蔚案进行审理。

检方认为,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因此,刘大蔚案再审不应适用两高关于涉枪案件的批复。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跟踪报道: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定罪过重,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