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地铁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即80%有法可依;其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的,与法人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毫无关系;第三,地铁公司赔偿巨款,属于财产减少 ,吴华林身体受到伤害是健康权生命权收到损害。前者是财富,后者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第四,地铁公司被判巨额赔偿不是偶然的,而是积累的结果,此前,曾发生十五起人身伤亡事故,地铁公司一分未赔,“我是铁老大,我怕谁”,民愤极大;第五,地铁公司巨额赔偿有利于安全措施改善,受益的是广大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