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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刘新律师:为老虎摄影师辩护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1 11:48:3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公诉机关指控周正龙用老虎画拍摄假华南虎照片骗取奖金,并最终获得陕西省林业厅奖金两万元,因而,构成诈骗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除考虑两万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以外——
简介:
张勇 刘新律师:为老虎摄影师辩护

2008-11-17 09:11:40  西部网  


西部网讯(记者 钱海峰 陈武) 27日,“华南虎照”案在陕西旬阳做出一审判决,周正龙因犯有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周正龙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周正龙骗取陕西省林业厅两万元奖金的过程中,陕西省林业厅若对照片进行慎重鉴定,则诈骗不可能成功;周正龙并未主动向陕西省林业厅索取奖金等情节,应对周正龙从轻处罚。

  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正龙的委托,指派张勇、刘新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从6月30日签订委托合同至今,辩护人先后六次会见周正龙,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指控是成立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周正龙用老虎画拍摄假华南虎照片骗取奖金,并最终获得陕西省林业厅奖金两万元,因而,构成诈骗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除考虑两万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以外,还应考虑以下情节,酌定从轻处罚。

  1.诈骗之所以成功与林业部门未尽审查、鉴别职责有直接关系;

  卷内证据表明,林业部门没有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应程序对虎照认真鉴别,审慎地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没有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要求,对拍摄现场进行认真核实,草率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华南虎存在并对周正龙实施奖励,假如林业部门严格履行审查、鉴别职责,诈骗是不可能成功的。

  2.奖金两万元的形成过程;

  公诉机关出具了镇坪县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镇坪县华南虎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虎调队于小平的证言,目的在于证明周正龙由此萌生诈骗故意,但是辩护人注意到林业局的《通知》和于小平的证言均未提及奖励的数额,而实际上周正龙在林业厅也未明确提出他所希望被奖励的数额。在两万元奖金的形成过程上,林业厅的王万云、关克、王伟峰三人的证言均证实:林业厅最初提出奖励一万元,镇坪县政府的有关领导提出省上奖励了,市县随后也要奖励,省上不能将标准定得太低,于是,林业厅最终决定奖励两万元。因此,奖金两万元是镇坪县政府与林业厅进行磋商的一个结果,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周正龙对此只是被动接受而已。

  3.省林业厅是如何被骗的;

  从案卷材料看,只有县林业局在事前的《通知》中有过重奖承诺,而省林业厅并未就此做过相应承诺。周正龙拍摄的假华南虎照片到了县林业局,显然他要诈骗的目标应该是县林业局,但是照片在得到了县政府和林业局领导的认可后,林业局与林业厅进行了沟通,又安排周正龙去了林业厅,导致周正龙诈骗的目标一跃提升为省级林业部门,这个提升过程不是周正龙个人所能预料和完成的,但是在客观上由于这个过程的出现,增加了周正龙的诈骗实际所得,因为县林业局的奖励数额肯定小于省林业厅的奖励数额,假设不去省林业厅,即使县林业局给周正龙发了奖金,在数额上应该远远小于两万元。

  在此,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只有诈骗实际数额,而没有诈骗指向数额。从刑法理论上讲,实际数额反映的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或者说社会危害性,指向数额则表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犯罪既然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那么,在量刑时就应充分考虑周正龙主观恶性较低,最终的诈骗实际数额形成与相关部门的失察和随意有直接关系这两方面因素,对周正龙予以从轻处罚。

  4.极坏的社会影响不是周正龙所致,不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假华南虎事件确实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是我们应该客观的分析周正龙在这一事件中的作用,他造假骗取奖金属实,但其自身并不具备向社会进行扩散的意识,更不具备将个人行为上升为行政行为的能力,是相关行政部门在没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鉴定的情况下,逐级上报并草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消息,以行政确认的方式认定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其后又对媒体的强烈关注和公众的广泛质疑长期不予理会,方使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从而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如果让周正龙来承担这一后果是没有理由的,也是不公正的。

  二. 关于非法持有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周正龙非法持有军用子弹93发,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应该免除处罚。理由是:

  1.2001年5月15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包含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2001年9月17日,最高院又以法〔2001〕129号,发布了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解释》施行后,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3.最高院的这一通知虽未涉及非法持有弹药,但在基本法理上是相同的,周正龙身为猎人,狩猎是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而子弹又是其狩猎所必需的,其非法持有弹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此也有悔改表现的,这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已有体现,在量刑时应该依照最高院的通知,对周正龙免除处罚。

  三.关于监视居住

  按照刑诉法第57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对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一强制措施体现的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部分限制。而本案的监视居住的场所并不在镇坪县境,周正龙在那里由办案民警看守和审讯,直至被依法逮捕,在这段时间内周正龙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与羁押并无实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刑期应从周正龙被监视居住之日开始起算。

  四.关于本案的社会意义

  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轰动全国是因为从案件中暴露出很多令人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表明我们在打造透明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亟待需要完善和加强。如果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对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则受益的将是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为此,辩护人非常赞同媒体就本案的很多观点:应当尊重事实,完善纠错机制而不是在出现错误时绕着走;应当尊重法律,依法行政而不是草率行政;应当尊重科学,科学论证而不是视专家论证为形式和点缀;应当尊重民意和舆论,重视公众热点问题而不是对民意和舆论不加理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就诈骗罪从轻处罚,非法持有弹药罪免除处罚。

  辩护人 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

  张勇 刘新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