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恋人同居 一样构成盗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1-29 11:12:0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两人从2005年开始同居,2009年3月阿丽认为阿勇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就闹矛盾分居。2009年4月11日,阿丽到银行转账时,突然发现其银行卡中15万多元不翼而飞。
简介:
恋人同居  一样构成盗窃


2010-01-29 06:05:57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江西青年阿勇在与女友阿丽同居期间,利用共同生活之便,窃取阿丽的银行卡盗取60多次共153896元。被发现阿勇及时退赔8万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决阿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大洋网-广州日报1月29日报道 江西青年阿勇在东莞经营一家理发店,女友阿丽在工作之余也帮忙一起打理。两人从2005年开始同居,2009年3月阿丽认为阿勇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就闹矛盾分居。2009年4月11日,阿丽到银行转账时,突然发现其银行卡中15万多元不翼而飞。想起自己曾经将密码告诉阿勇。阿丽怀疑是阿勇拿了,于是立即报警。

2009年4月15日,警方在理发店将阿勇抓获归案。阿勇承认了作案事实。经警方调查,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阿勇利用共同生活之便,窃取阿丽的银行卡盗取60多次共153896元。

阿勇被抓后,阿勇的哥哥找阿丽协商退赔及请求谅解事宜,并签订了还款协议。收到退赔8万元后,阿丽请求法院对阿勇从轻处理,表示不再追究阿勇的其他责任。


法庭上,阿勇声称与阿丽同居多年,双方财产早已混同。他也承认,同居期间,阿丽没有同意或默许过他取卡里的钱。他是常趁阿丽不在时拿她的银行卡,但他取钱是给店里周转用的,店是两人共同经营打理的,并没有非法占有,不构成盗窃罪。阿勇说,同居期间他还给阿丽负担过部分医疗费。

法院查明,阿勇和阿丽虽然同居,但各自的财产独立。阿勇的供述及其哥哥的证言以及还款协议,足以证明阿勇的盗窃事实。虽然阿丽曾经帮忙参与理发店的管理,但不能因此认为双方的财产已混同,阿勇就可以随意拿阿丽的钱。

法院认为,阿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盗窃罪判决阿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