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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北街十队 用死亡抗击恶法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3-27 21:50:4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随着中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郊集体土地的开发犹如离弦之箭,势如破竹。而在这类开发中,又常能看到暴力、冲突,以及带有拼死决心的抵抗。

简介:
南宫市北街十队  用死亡抗击恶法

地方热衷城中村征地开发谋利 常引发群体事件

(2010-03-25 13:06:46)

2010年03月25日03:19新京报

[导读]地方政府城中村征地开发,引发愈来愈多的冲突,其中上海的潘蓉、北京的席新柱以燃烧瓶保家,最终失败;唐福珍、席新柱自焚抵制,举国震惊。国土部门调查显示,近10年征地不到10%用于公共利益。


河北南宫市北街十队社员为了不让土地被征用,在田里放置了棺材,以示决心。

尘土飞扬的河北南宫市普彤街边,一口红漆棺材摆在田间地头。当地政府对北街十队的土地开发遇到阻力。

北街十队的社员不愿将这块他们正在耕种的土地交给开发商,据他们所知,开发商将以每亩20万左右的价格拿地,而他们每亩地所获得的补偿为1500斤小麦的折合现金,补偿期40年。社员张建林开始在田里搭棚守地,还放上了棺材,他表示“不管谁死了都往里面装。”

随着中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郊集体土地的开发犹如离弦之箭,势如破竹。而在这类开发中,又常能看到暴力、冲突,以及带有拼死决心的抵抗。

成都的唐福珍于1995年被邀请到金华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房设厂,14年后,城市出台新规划,土地征为国有厂房需被拆迁。唐福珍为保护财产,点燃燃烧瓶,自焚于火中。上海的潘蓉、北京的席新柱也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以燃烧瓶来保卫自己的农村住房免被拆迁,最终以失败告终。

城中村改造也在一些地方爆发了群体性事件。

河南郑州300多商户在2008年走上街头围堵交通,抗议他们的商铺被拆且无补偿。商户所属的天福建材市场租用的也是集体用地,期限是25年,被拆时只租用了5年,拆除理由是城中村改造。

相类似的事件还于2009年11月27日,发生在贵阳街头。

去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和其他4名学者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拆迁条例”违宪进行审查。随后沈岿收到大量拆迁户的求助信,其中不少拆迁是因城中村改造而起。

信件多到无法让沈岿一一回复。面对拆迁户对他所寄予的希望,沈岿感到无奈。他理解拆迁户心中的不平,他明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需要做一些改变。

沈岿说,因为新的征收与拆迁条例只针对城市的国有土地,不涵盖纠纷重重的农村集体土地;而《土地管理法》已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现状。

“这一点必须改变,未来的制度设计必将涉及农村的集体土地。”沈岿说。

征地没商量

一些城中村村民反映,很多时候地被征了还不知道,清华大学蔡继明发现《土地管理法》规定“先征收、后公告”,致使政府强势征地

上访、请求行政裁决,法院诉讼,河北清河县的张保俊尝试了各种渠道为自己讨要权益。去年7月,他那距离县城繁华处1里之遥的房子被拆,理由为“违章建筑”。而张保俊不解的是,房子是盖在自己的宅基地上。

张保俊说,房子被拆前1个月,村民代表通知他,地被征了。他认为如此征地不公平,没签补偿协议。随后张保俊接到“行政处罚书”,限其3日内拆房。2天后,房屋被拆。

在一次听证会上,清河县法院院长陈崇德对拿着宅基证的张保俊说,“什么法也不如城市规划法大。”

河北南宫市的张建林至今也说不清楚“自己”的地,何时被征为国有。他所在的北街村10年前已变成北街居委会,但他仍在地里种着粮食,去年某一天收到居委会宣传单,说“耕地”已征为国有,并领到每年1200元的土地补偿。

“既没给安置费,也没办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也没说开发作何用途。”张建林说,所以他现在就日夜守在地里,不让开发。

在城中村改造中,山东聊城强势征地之余,还表现出一种急迫。

东昌府区政府按市里规划,打算在3至5年内改造完116个城中村。于是,在征地手续还未得到批复,也未建安置房,区政府便开始对陈庄村进行拆迁。

该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家政的解释是,“不拆成净地,没法报批。”同时他也承认,这不是国家规定而是当地的做法,并说,“我们只能先拆迁再卖地,才有钱安置村民。”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接受过多起拆迁户的委托,她提供这样一个事实,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净地出让”,即政府征收土地后,完成拆迁,收于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出让,“相比之下,净地所获出让金更高,也更容易出让。”

“在美国,是不允许政府储备土地。政府拥有的土地也不允许长期闲置。”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说,否则政府就会垄断土地市场。

蔡继明试图了解政府强势征地背后的法律依据。他研究了《土地管理法》——目前唯一一部详细规范政府征地的法律。他发现这样一个细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先征收,后公告。”蔡继明说,“意思就是,不管你同意不同意,先把地征了再说。”

蔡继明考察过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征地制度。他说,有的国家规定,非处于公共利益需要,非合法的程序,不得征用个人财产。制度中把征地程序、补偿问题,是否为公共利益均作为征地前提,符合这几条才可以征收,否则不得征收。“这样,所有纠纷,在征地实施之前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