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王卫洲律师 张贴通告不是风吹的沙尘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12-28 19:08:4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艺说,征地拆迁过去常面临程序滞后的问题,即按照规定,本应该走完一系列审批流程后才能进行征地——
简介:
王卫洲律师   张贴通告不是风吹的沙尘



——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山东省政府在相关征地项目中的批复违法。

因对政府征地拆迁中的做法不满,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30名农民向作出批复的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他们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日前,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确认山东省政府在该征地项目中的批复违法。

不满征地拆迁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从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书中了解到,2011年4月,山东泗水县政府在前期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决定对部分道路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当年9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了批准用地申请的批复,其中包括征收泗水县泗河街道考棚社区、西关社区等7个村用地共31.6368公顷。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老百姓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并不“买单”,于是向作出批复的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山东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他们向国务院提出了裁决申请。

拆迁过程中“知情权”成争议
该案申请人一方的代理律师王卫洲告诉新京报记者,村民于2013年10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专门组织在济宁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听证会上,关于知情确认的问题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30名申请人认为,征地报批之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有关部门也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山东省政府则答复称,山东省政府认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张贴了相关公告,并且委托有关单位发出了土地调查确认复核公告,因此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听证会上,泗水县有关部门还提交了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公告以及在两社区公开张贴的照片,但最终查明,这些公告张贴照片是在2013年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拍摄的;相关证人还称在征地前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相关事宜,但会议并未留下相关记录。

国务院最终认定,该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批复违反了规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省政府的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考虑到客观上没有损害申请人等在批准征地后获得补偿的实体性效益,且部分被征收土地已经建设,因此并未撤销这一批复。

对话“真没想到农民跟政府打官司能赢”
申请人代表家属称,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是想找一个说理的地方

新京报:你什么时候收到的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胡志安:我是12月26日下午收到的裁决书,然后我就通知其他申请人,基本都告诉他们了,真没想到农民跟政府打官司能赢,大家都很高兴,高兴得不得了,怎么说呢,就是没有想到。

新京报:当时为什么想到要申请行政复议?
胡志安:就是觉得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的压力太大,目的就是能够让农民们有个满意的结果。什么是满意呢?其实拆迁部门(做得差不多就)能过得去,我们也不强求太多什么。当时要拆迁并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开会,(我们)觉得应该提前有个预告,(但是)没跟我们说一声就要拆房子。当然这里面也牵涉到个人利益方面的问题。

新京报:后来省政府维持了批复,怎么想到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呢?
胡志安:就是想找一个说理的地方,当时大家就是想尽量能走一步算一步,所以就想试试,有空间就试试。大家也都是自愿的行为,心还是比较齐的。

新京报: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在济宁召开了一个听证会,当时情况如何?
胡志安:有点像调查会,国务院法制办的人过来就是要了解整个过程和情况,感觉是真真实实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帮人,他们也没有多说话,也没有表态,就是了解情况。

新京报:从听证会结束到最近出裁决结果有一年半时间,中间你们做了哪些工作?之后有什么打算?
胡志安:中间就是委托律师全权处理,因为我们对法律方面的事也不太懂,都没打过官司。下一步就是等待、观望吧,看看政府会采取什么其他措施,我们都盼好。

释疑

1 国务院裁决行政批复合法性常见吗?

征地项目批复级别较高,请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定,很容易到达国务院一级

国务院就省级政府的行政批复合法性作出裁决,这种情况是否多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艺告诉新京报记者,土地征收方面的情况比较特殊,土地征收的亩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涉及基本农田、耕地等重点保护用地,就需要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对项目作出批复,“而目前征地项目涉及的亩数都较大,因此项目批复本身的级别就比较高,老百姓一旦认为政府批复违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就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定,这样很容易就到了国务院这一层级。”

记者注意到,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

不过,从目前信息公开的情况来看,每年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定有多少件尚不得知。

2 被裁决违法对地方政府有何影响?

在前期拆迁中,如老百姓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可提出申请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艺说,征地拆迁过去常面临程序滞后的问题,即按照规定,本应该走完一系列审批流程后才能进行征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先把房子拆了,然后再去走手续”,这种程序上的违法往往因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而不被追究。

不过,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批复的决定,之后老百姓因为不满而起诉到法院,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和作出批复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一同成为被告,“为了防止成为共同被告,就促使国务院法制部门主动作出决定,裁决的确违法的征收决定违法。”

国务院裁决批复违法,这对于地方政府会产生什么影响?

刘艺告诉记者,国务院裁决违法,意味着否定了前期的一些房屋强制拆迁、土地规划等做法,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提出申请赔偿。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新闻链接:因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批准征收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四户被征地农民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维护权益,经我所律师王卫洲、助理冯凯深入 查取证,发现其中谎报土地用途、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等严重问题,经搜集证据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确认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违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3]292号
申请人郑xx,郑xx,郑xx,郑xx.
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省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以下简称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做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皖政复决字[2009]25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

被申请称: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是耕地,申请人签有承包合同且一直在耕种,阜南县人民政府也向申请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收缴农业税费,被申请人未按照利用土地批准征收,并因此未补充耕地,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二、征地报批前,阜南县政府部门从未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程序,未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户确认,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8]24号)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合法,主要理由是:
一、 依照阜南县土地利用图(1996),被征收土地属未利用
地,被申请人认定地类正确,依法不需要补充耕地,此外、被征收土地虽然属未利用地,但确实有农民在耕种,阜南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复下发后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 由于被征收土地是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具体农户,阜
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报批前向城南社区居委会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城南社区居委会书面回复不要求听证,并在《拟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被征收土地属于未利用地。

经审理查明:
本案争议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位于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界南河西岸河滩,1996年全国土地调查时,阜南县将该块地确定为河滩并标准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征地前申请人已经在该地块上耕种,签订有耕地承包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1998年阜南县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载明该地块为耕地。
2006年,为实施阜南县城市规划,阜南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涉案土地,作为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申请人的承包地位于征地范围)
2006年 12月5日,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向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6)17号)告知了 拟征地的面积、位置、补偿标准以及要求听证权利等事项;城南社区向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放弃听证回执,并在《拟征收土地调查情况确认表》上盖章,确认被征收土地为未利用地。
2006年12月8日,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材料,附具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年),逐级上报被申请人批准,根据该现状图,被征收土地为未利用地。
2006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做出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予以批准征收,作为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009年5月,申请人不服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2011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皖政复决字[2009]625号)维持了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
另查明,本案被征收土地部分已经动工建设界南河城市防洪及相关水利设施和住宅小区。阜南县人民政府按耕地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目前被征地农民种符合条件的169人已领取养老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耕地承包合同书》。
二、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四、 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年)
五、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6]di 17号)和《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
六、 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放弃听证回执。
七、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八、 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
九、 《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皖复决字[2009]25号)
十、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征收土地地类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 《土地调查条例》第六条规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规定:“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详实。”综上土地地类依据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土地现状变化时,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时变更土地用途;未及时变更的,导致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

本案,被征收土地虽然位于河滩,但根据申请人已经在开垦耕种,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耕地。被申请人依据有关部门未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将被征收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因此未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也未补充耕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但是阜南县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是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具体农户为由,在征地报批前仅向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了知青、确认和听证程序,未向申请人履行上述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本案被征收土地已经部分使用,阜南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违法,责成被申请人依法补办本案的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