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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作清局长 台商的房产有权转让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4-13 09:18:3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1992年,在全国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过程中,爱国台商王企先生投资80万美金,在九江市等级注册了“九江市庐山区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先生之子王殿棕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简介:
朱作清局长  台商的房产有权转让

——关于转让私有房屋的请求报告

九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兹有九江市庐山区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有偿转让所属18幢别墅,特此请求贵局依法审查办理转户手续。



事实理由如下:1992年,在全国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过程中,爱国台商王企先生投资80万美金,在九江市等级注册了“九江市庐山区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九江市十里大道282号;王先生之子王殿棕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4年,本公司与九江市庐山区土地管理局签署了94005、94006两份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庐山区赛阳乡通远(茶科所)面积为33333平方米、36000平方米、为期70年的两宗住宅用地。同时,九江市计委下达(1995)第41号批复,即批准立项兴建通远别墅群;九江市庐山区土地管理局颁发(1995)第2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本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于1996年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4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即L-021号、L-022号、L-023号、L-024号证书。

此后,本公司在宗地上兴建别墅——现尚有18幢别墅未予有偿出售转让;其中10幢房屋坐落在庐山茶科所的庐岳别墅,8幢房屋坐落在通远的别墅城。该18幢别墅均有贵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号为069256至069261,069263,069245至069255。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于本公司需要资金偿还拖欠的民工工资等,也需要资金对别墅物业环境进行改善,以此构建和谐社会和庐山的自然景观。倘若禁止本公司有偿销售,所建别墅便成为“烂尾楼”,既损害庐山风景区的自然景观,也不利于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且还影响九江地区的社会稳定。

特别请求贵局依法保护台商的正当权益,许可本公司私有别墅有偿出售转让。

谢谢支持!

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别工作组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