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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麟县长 没收县城徽商大宅院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3-10-25 10:48:2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徐普来在多年的建筑施工中,对徽派建筑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次在对旧徽商聚集地的县城朱家巷进行拆迁工程时,他发现朱家巷的房屋虽然破败,但房屋的砖木石雕等构、固件却很精致,毁掉实在可惜,就有意识地保存收藏了下来——
简介:
黄仁麟县长   没收县城徽商大宅院 

——“徽商大宅院”,是歙县的骄傲还是耻辱 

时间:2012-09-02 08:13:46

陆欣律师按语: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政府作出的“没收”徽商大宅院行政处罚决定,终于引起媒体的关注。《“徽商大宅院”,是歙县的骄傲还是耻辱》一文登载于《民主与法制》总第599期。


文 / 印嘉珍 董启元
安徽名城歙县,古徽州府衙所在地,闻名遐迩的徽州三雕(木雕、砖雕、石雕)亦发源于此。近年来,歙县更是由于集徽派文化、建筑精华之大成的“徽商大宅院”而名声大振。“北有乔家大院,南有徽商大宅院”已成为歙县旅游业开宗明义的响亮导游词。

然而,这个被当地政府制作上邮票、印成明信片、省、市、县三级领导一以贯之支持并加以指导、已成为徽派建筑文化博物馆、人人都说是歙县的骄傲的徽商大宅院,目前却突然被定义为“非法建筑”而“风雨飘摇”了起来。徽商大宅院,一下子坠落了下来,因“非法”而几成歙县之耻辱?
气势恢弘、值得一说的

徽商大宅院
徽商大宅院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境内的练江西岸,占地面积约13000平方米。院内集中罗列了29幢明代以前,至明、清、民国的徽派建筑,108扇大木门、1085根木柱、36个天井曲径通幽,峰回路转,组成了一组典型徽派特色的深宅大院。

进入大门,一连排开的是三座门楼,左右两座清新雅致,而中间的五凤楼却气势磅礴。进入五凤楼就是气宇轩昂的正厅,正厅长40米、宽30米,分上、中、下三进,可称得上徽派建筑第一厅。而徽商大宅院内所有的建筑,如桂溪桥、杨柳快晴阁、梧桐夜雨斋、蔷薇露舍、椿簧馆、茉莉香屋、芙蓉小殿、红蓼廊桥、花信坊、百合轩等等的谋划,正是以大厅为中心点向四周延伸,成众星捧月之势。而与这些富有诗意的名称相符的不仅是那名至实归的建筑实物,更有代表徽派建筑文化的木雕、砖雕、石雕、碑刻字画,其中多是精品,更不乏极品和孤品。尤其是徽商大宅院的镇宅之宝——高悬门梁上的每座约书本大小的明代13个砖雕门洞,随风吹拂,那13扇砖门便会自动转向、开启关闭,令人赞叹不已、拍案叫绝。

在古徽州旧地界内,至今发现的唯一一幢四层徽派小楼也巧妙地耸立于此,让研究和喜欢徽派建筑文化的众多人士格外倾心。
可以说,徽商大宅院内的亭台楼阁、大厅敞堂、书斋学肆、绣房闺室、坊桥池溪、古树老花、砖木石雕等等,有机地绘成了一篇精彩纷呈、风茂毕露、内涵博大的徽派文章。

徽商大宅院的巧夺天工之处,还不仅在于那些忧伤的古木、傲世的宅第,更有那一公里长的地表水道,这些若宽若窄若明若暗若深若浅的流觞曲水自成体系,将阴阳五行、天人合一的古典生命哲学机理演绎得淋漓尽致。
泱泱大院出自
农民之手
徽商大宅院自她问世的那天起,就引起了阵阵惊叹之声,有识人士曾放言:这是一个空前乏后的旷世之作,是一部徽文化的壮丽史诗!

而这样的一部壮丽史诗,竟然出自一位农民之手。现年65岁的徐普来,自幼随父母从浙江淳安移民到了安徽歙县务农,家境的贫寒,使得他还未成年就外出打工,当然,这也使他自幼见多识广。而苦于人多地少又颇有经营头脑的他,早在70年代就带领了一批民工,活跃在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的建筑工地上。1983年他注册成立了徽城镇建筑工程队,那时还不兴叫老板,便自己当起了经理。至1985年,当社会上“万元户”还凤毛麟角时,他已然成为了拥有500万资本金的富商了。

徐普来在多年的建筑施工中,对徽派建筑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次在对旧徽商聚集地的县城朱家巷进行拆迁工程时,他发现朱家巷的房屋虽然破败,但房屋的砖木石雕等构、固件却很精致,毁掉实在可惜,就有意识地保存收藏了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业务的不断拓展,他已然深深领悟到徽派建筑艺术的博大、精深。热爱上了这些东西后,同时却看到一些精美的古牌坊、古祠堂和古民居因后人无力维修,任由风霜雨雪侵蚀,更有一座座古建筑被拆弃、坍塌、烧毁,并以愈演愈烈之势流向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于流失海外。于是,“要尽快抢救、保护徽派建筑”的念头在徐普来心中强烈萌生。在以后的岁月里,徐普来几乎跑遍了古徽州“一府六县”的每一片村落,花费巨资一件件、一栋栋收购那些散落在乡下、民间已无法进行原地复原保护的古建筑精品,并将这些古建筑的所有构件一一编号精心拆卸运回歙县。经过多年的悉心收藏、日积月累,这些在旁人看来只是些破砖朽木,而在徐普来眼里却是了不起的宝贝已堆积成小山了,于是,他决定化腐朽为神奇用这些他所收藏的宝贝建一座集亭台楼阁、水榭花园、戏台廊桥、牌坊古井于一体的“徽商大宅院”。

2005年,由徐普来家人注册成立的歙县徽州文化旅游开发中心,向县政府递交了投资、建设、经营徽商大宅院的《项目申报材料》,同年4月,“徽商大宅院”破土动工。

在歙县,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徐普来为抢救、保护徽派建筑和文化立下了首功,没有他,就根本不可能有如今辉煌的徽商大宅院,以及今天这个层面上的歙县徽派文化保护。
省、市、县三级领导
促成建造
徽商大宅院在兴建过程中,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当时,县委书记曾亲临施工现场审阅施工图纸,对徽商大宅院项目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徽商大宅院凝聚了创业者的智慧和心血,具有前瞻性,也是我县建设全国文化大县、华东旅游强县的重要载体。要把徽商大宅院建成抢救和保护徽文化遗产、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建筑。”他并要求大宅院加快施工进程(摘自歙县发改委05第11期重点项目工作简报)。

2005年9月,时任歙县县长在检查指导徽商大宅院工程建筑时指出:“建成的大宅院不仅要成为徽派建筑的集大成者,也要成为徽派文化的集大成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让该工程早日竣工,发挥作用”(摘自歙县发改委05第12期重点项目工作简报)。

2006年6月12日,时任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在黄山市委书记的陪同下,视察了尚在建造中的徽商大宅院,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徽商大宅院的建成,为抢救、保护、发展徽文化立了一功,下一步一定要在文脉的延续上下工夫,在历史故事的收集上下工夫,将徽商大宅院做成一个尽善尽美的文化产品,进而形成一个优秀的文化产业(摘自歙县县委、县府网站)。

2006年,歙县发改委下发了第33号文,将徽商大宅院列为县“十一.五”重点项目工程,并对徽商大宅院的施工进度规定了要求和期限。
在安徽省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150多名中老年徽州工匠,在徐普来的策划、带领下,经过两年多的紧张施工,大气磅礴的徽商大宅院终于被精心建成,并于2007年9月开院接待游客。

还在徽商大宅院建造之中,其芳名就已美誉天下——2005年8月,正在黄山拍摄《再说长江》的央视摄制组闻讯来到了徽商大宅院,当时正值大宅院正厅上大梁。这是一个充满了徽风徽韵的上梁仪式,无比庄严而隆重,记者们在深受震撼的同时,以热血沸腾的心情记录下了这难得一见的珍贵场面(见《再说长江》第23集)。

澳大利亚国家电视台的编导,因迷上徽派文化和徽商大宅院,先后三次到徽州考察采风,并投入巨资拍摄了一部展现徽文化魅力、展示新徽商形象的文化记录片。
电视连续剧《大祠堂》、《新安家族》、《红槐花》等均在徽商大宅院拍摄,2006年11月16日,26集电视连续集《小城往事》在大宅院开机时,中央电视台、东方、湖南、广东卫视等全国50多家电视媒体到现场报道。

2006年,安徽邮政将徽商大宅院的照片制成邮票和明信片,向社会公开发行。徽商大宅院已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也不枉当地政府对她的肯定和支持。
徽商大宅院成了
“非法建筑”
2010年9月,农民商人的徐普来因被指控犯贪污罪而获刑。

九个月后,2011年6月,原先受到政府高度肯定和支持的徽商大宅院也成了非法建筑,歙县国土局认定徽商大宅院系非法占用土地,拟采取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徽商大宅院)的行政处罚。8月3日,歙县国土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国土局列举了县建设、规划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函件证据,证明徽商大宅院建造时,上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均不知道更没有办理过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但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陆欣律师却在残留于徐家的废纸堆中寻找到有关徽商大宅院的申报及审批的零星材料。听证会上,律师证明了徽商大宅院的建造是办理过合法手续的——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有徐妻任法人代表的私人公司)向县政府递交的“关于《徽商大宅院》立项报告”、由歙县发改委在该材料上盖有公章“项目申报材料”;“歙县富资小区规划平面图”;“歙县建设局2006年第52号文件”;“县政府领导批示转告单”; 税务局收取大宅院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证明;以及安徽省各大媒体刊登的有关省、市、县领导视察指导在建中的徽商大宅院的照片等等。

律师认为,徽商大宅院也有欠缺之处,那就是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致使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这有历史原因,诚如检察院指控徐普来犯罪的证据之一《审计报告》中所述:“------由于上述土地(大宅院系之一)主要是从村委会通过协议征用的土地,均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995年县政府批准的同一地块中有商品住宅房、公安局、教育局、徽商大宅院等项目。该宗土地上的商品房等建筑均是先建造后补办权证。

律师认为,如果徽商大宅院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话,那么从其建造至被认定非法占地,时间长达7年之久,期间,省、市、县有关领导多次视察指导肯定徽商大宅院,且徽商大宅院的主人花费了多年的心血和巨资,建造了如此气势恢弘的徽派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制止,却在其完工并成熟开院四年后宣称要予以没收,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悖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徽商大宅院难逃厄运,那么歙县的旅游金字招牌将不复存在。

然而,律师的据理力争还是没能挽回徽商大宅院即将残败的命运,2011年9月13日,歙县国土局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收回土地,并没收大宅院和其他设施。
“前恭后倨”!

“新官”颠覆“旧政”?
记者先前在歙县采访时,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表示:他们一定会依法处理徽商大宅院,待处理结果出来时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通知媒体。

然而,9月20日,在歙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后,当记者再度采访歙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时,却遭全线回避。

第二天,记者来到其上级市黄山市国土局,该局稽查大队叶姓队长接受了采访,叶队长明确回答:“土地行政处罚的条件是土地使用未经政府批准。而就徽商大宅院来说,当时的批准权限应该在县政府。”

那么,徽商大宅院是否经过歙县政府的批准呢?记者从相关材料中发现,歙县建设局2006年第52号文件至少能间接证明大宅院是经过政府批准的。只是最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这一类土地使用情况,黄山市国土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记者问,如果大宅院当初未经过县政府批准属擅自建造,那么政府有关部门为何不予制止?对于记者的疑问,叶队长说:“如果政府明知有违法建筑而不制止的,那是渎职行为;如果政府不知道有违法建筑,那是失职行为。但地方政府的建设项目很多,徽商大宅院只是当地建设项目中的一个,政府不可能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清楚它是否办理过审批手续。”

徽商大宅院的建设,歙县政府明显是知道的,而且是大力支持和鼓励的。今天却说“徽商大宅院是违法建造,要予以没收。”歙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的这一做法目的何在呢?

我们难以对此作出评价,但记者在当地采访中却真实体验到,大多数被访者唯一的愿望就是:希望徽商大宅院这座亦古亦今的徽派建筑博物馆能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继续为传播和保护文化遗产作出贡献。

徽商大宅院,究竟是歙县的骄傲,仰或歙县之耻辱?答案还在歙县。

案例链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3)歙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程云土(又名程立春),男,汉族,黄山市春宜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黄山市春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程云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方东,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黄仁麟,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凌振华,系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歙县人民法院根据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黄中法行立他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程云土、黄山市春宜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宜米业公司)请求确认被告歙县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黄山市华通物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物流公司)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违法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云土、春宜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云土及被告歙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凌振华、歙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江山、第三人华通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协调,于2013年12月6日暂停计算审理期限,后因协调未成,本案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云土、春宜米业公司撤回了对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华通物流公司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省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皖政地(2006)787号《关于歙县2006年第五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该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歙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征收土地职责时,在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而其组成部门歙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情况下,将包括程云土、春宜米业公司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出让给华通物流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因此,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涉及程云土名下用于春宜米业公司生产的楼房、平房、厂房、墙院等1945.1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原告程云土1945.16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歙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国强
审 判 员  汪 敏
人民陪审员  宋社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