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齐美龙局长 政府不能没收台商的土地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4-13 09:41:5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九江市国土局的《复函》决定之一:“维持九江市委市政府1997年会议纪要(九办字【1997】66号)的精神,即将庐台房地产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并予以全部没收。”
简介:
齐美龙局长  政府不能没收台商的土地

关于撤销九江市国土局【2008】26号行政决定的请求函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

贵局曾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决定,即“关于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远别墅用地情况的调查及处理意见的复函”。

该《复函》决定之一:“维持九江市委市政府1997年会议纪要(九办字【1997】66号)的精神,即将庐台房地产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并予以全部没收。”

该《复函》决定之二:“因庐台房地产公司未依法完全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尚欠土地出让金和征地款共计471.13元,建议由市政府作出决定,注销原庐山区为该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复函》决定之三:“根据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庐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严禁开发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事实理由如下:

贵局决定之一,已经超越了贵局的行政职权,应为贵局不能“清理庐台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财产,并予以全部没收。”即便是九江市政府,也不能没收本公司的全部财产。因为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经司法正当程序,政府是不可以没收本公司的私有财产的。何况,《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九江市政府和贵局实际上并没有没收本公司的财产,原来经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除涉及市体育馆综合楼抵债之外的财产,已经全部返还本公司。

贵局决定之二,本公司承认,曾经欠付少额土地出让金即142.13万元;但是,本公司在与庐山区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即1994年12月2日,已与该局签订了《关于出让费分期付款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欠款如在1996年底前未付清的部分,甲方(本公司)以竹前山庄前所征地及附着物折抵给予乙方(庐山国土局)。”现在审视该条款,似有不合法律之处,但是,在当时国家集中发展经济、大力招商引资的背景下,“发展是硬道理”。于是,各地政府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庐山区国土局与本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也是特定阶段的特殊做法,无可厚非。



本公司在竹前山庄存有29亩土地的使用权,并于1995年即已兴建了25幢别墅,其价值远远超过欠付的土地出让金,完全可以折抵给庐山国土局。

因此,庐山国土局不仅没有催缴本公司欠付的土地出让金,反而为本公司申办颁发了土地证。

至于贵局提及的——本公司欠付征地款的问题。本公司在通远征地104亩,系与土地使用权人即九江茶叶科学研究所协议约定联合开发的,茶科所以土地折价作为投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因此,本公司并不欠付征地款。

何况,贵局也不能以本公司欠付征地款而决定注销本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证;因为,贵局对此没有相关的执法依据。

贵局决定之三,禁止本公司在通远继续开发建设别墅。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原来归属庐山区的通远地块,划归到了庐山风景区管委会;并且,从保护庐山自然景观的出发,应当控制开发建设项目。对此,本公司不持异议。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的行政规章并没有禁止在庐山风景区兴建别墅。

2006年生效实施的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27条规定:“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28条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26条、第27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16条规定:“ 风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江西省的地方法规规定,本公司所建项目不在庐山的核心景区,而是在边缘地带。因此,所建别墅并不在禁止之列。

政府于2010年在通远别墅区的下面兴建了占地200亩的“庐山南大门接待中心”,更加证实——庐山边缘地带并不是禁止合理建设的。

何况,政府给予本公司颁发的4本土地证,均注明土地用途为“住宅”;这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由于贵局的制止,本公司在通远尚存60亩山地不能开发兴建住宅,严重影响了预期效益,更影响了已经兴建的通远别墅区的整体环境的规划与完善。

即便政府能够依法收回本公司的土地证,且停止本公司继续开发建设住宅,则应当赔付本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效益。

敬请贵局依据法律法规,从通远的开发现状出发,既保护庐山景观不受破坏,又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撤销【2008】第26号函复决定。

谢谢贵局的支持!

九江市庐山区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别工作组

2011年4月6日


附:1、九江市委、市政府办公室(1997)66号《会议纪要》
2、九江市国土资源局(2008)26号《复函》
3、九江市庐山区土地局《关于出让费分期付款协议书》
4、九江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土地征用协议书》、《联合开发》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