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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保法官 谁敢撕毁法院的封条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7-23 08:34:0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沅江市法院接到益阳市中院(2011)第11号民事裁定书后,当即立案,并由资深法官曾建荣 李德保 李建龙 组成合议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及时查封了涉案楼盘——
简介:
李德保法官  谁敢撕毁法院的封条

法制日报记者刘辉 潘小艺在采访益阳市公安局低价团购房屋事件中,得知益阳市法院承办法官李德保对案外干扰明确表态,沅江市法院依法立案,依法采取诉讼保全,谁也不能干扰法院正常办案,谁也不敢撕毁法院查封涉案楼盘的封条。

此前,益阳市委政法委陈冬贵书记2012年3月20日在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益阳市党风廉政舆情在线”上曾对益阳兴裕团购案作出重要批示,批示如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妥善处理!
  
记者现全文刊发诉求民众胡叶伟、熊发明致沅江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关于益阳市公安局干扰法院依法审案的法律意见书
  
沅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法官们好!

  我们是沅江市居民胡叶伟、熊发明,我们曾于2011年10月因合伙纠纷、起诉另一合伙人余立勋,诉请其依据三合伙人于2006年12月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给付邻接益阳市公安局的楼盘的既得利益;益阳市中院指定贵院立案审理。



  贵院在审理期间,根据我们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了涉案楼盘。

  然而,益阳市公安局不仅给益阳中院施加压力,还多次到达贵院,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对此,我们不能接受,并向贵院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敬请重视!



  其一,我们以合伙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既有原被告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为事实根据,也有《民法通则》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我们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既不影响社会稳定,也没有超越法律规定。

  其二,我们三合伙人不能以自然人身份开发房地产,系以投资人身份,投资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即由该公司申办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设计书、建筑施工许可证,缴纳各项税金,以及最后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业主产权证书。我们诉求的系合伙投资的既得利益。

  其三,案外115名干警在益阳市公安局的发动和组织下,与涉案被告余立勋私自成立的益阳市兴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申办开发资质证书),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平方米1790元、签订低价购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涉案楼盘的开发商系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唯有该公司对涉案楼盘享有物权。

  其四,余立勋作为我们三合伙人的代表,理应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不能私自成立一个公司,甚至还利用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来更名之后,借用其名,亦成立了一个同名的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收取的1500万元购房款非法侵占,且大部挪作它用。余立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侵占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

  其五,如果益阳市公安局没有与余立勋串通合谋(一方低价购房,一方非法牟利),我们与公安局或许都是余立勋的共同受害人。我们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过错。而益阳市公安局则仅仅关押余立勋2个月,就放纵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放纵了犯罪嫌疑人。

  其六,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与益阳市公安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益阳市115名干警既不是与合伙人代表余立勋个人签订购房合同,也不是与开发商即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而是与余立勋私自成立的有限公司签约付款。干警们应当起诉益阳市兴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通过报案,在刑事案件移送起诉之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七,我们已经对益阳市公安局干涉法院正当办案的所作所为,向湖南省纪委、省公安厅、益阳市委、益阳市政府等进行投诉,相信有关部门终究会支持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独立审判案件。
  我们还将根据情形变化,向正当媒体反映,有请舆论监督。
  
  其八,如果益阳市公安局停止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停止对我们的电话和传话恐吓、威胁,我们愿意与115名购房代表在案外进行协商,共同妥善解决涉案楼盘的相关事宜。既最大化地减少公安干警的实际损失,也最优化地维护我们合伙投资的既得利益。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归入卷宗。
  
  
  谢谢法官!
  
  
  
  
  
  胡叶伟 熊发明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