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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3-05-24 15:56:0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作为一个中华儿女,作为一个台湾学者,没有谁比王胜生教授关切、热爱钓鱼岛;他一次又一次撰文抨击日本抢占钓鱼岛的恶劣行径——
简介:
王胜生教授  风在海峡向西还是向东

——化解“钓鱼岛危机”新路线图

作者: 刘建平

2013-05-24 11:29:45 来源:南方周末

从“一个中国”的原则而言,《中日渔业协定》当然适用于保护台湾渔民的权利——在钓鱼岛海域作业依法不受日本海警的管理。



2013年4月10日,日本、台湾维持民间交流关系的“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签署渔业协议,规定了“北纬27度以南”即钓鱼岛海域的管理秩序:两会将“各自请求相关当局”完成法律措施,在“避免因过度开发而危害海洋生物资源维护”的合作前提下,“使己方之渔业相关法令不适用于对方”。这意味着双方相互承认渔业权利,长期以来台湾渔民受日本海警驱赶的受害状况终结了。

由于资源权利关系到海洋岛屿主权阐释,在中日“钓鱼岛危机”矛盾胶着之际,“台湾问题”的叠加,给东亚地区政治带来了更富有刺激性的材料。日本媒体率先定下基调:其一,“认可台湾在日本专属经济水域作业”的目的在于“离间中台联手”向日本“共斗”钓鱼岛主权;其二,日本“不允许台湾渔船进入自尖阁诸岛12海里的领海”。

这种“定调”在中国内地以及一些香港华文媒体引起强烈反响,纷纷指责台湾“丧权卖国”、“以主权换渔权”、“损害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是“被日本趁机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占了便宜”的“败笔”,落入了日本“离间大陆和台湾联合保钓”、对“一个中国”原则“打擦边球”的圈套。

另一方面也有评论家表示赞赏,称:台湾没改变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却得到了“以前久争不得的权益”,“台湾的胜利就是中国的胜利”,那些把“日台渔业协议”看做“中国外交的失败”者乃“头脑简单”。外交部发言人并无倾向流露,只是提醒日方要根据“一个中国”原则“审慎处理涉台问题”。

这种舆论混乱状况表明,中国面临着“钓鱼岛危机”以来未曾有的困难局面。“文革”式批判、诅咒以及“失败论”、“胜利论”之舆论分裂,反映着难以名状的挫折感和难以澄清的认知迷惑。“日台渔业协议”给中日关系造成了怎样的新形势?无判断或暧昧化地搁置判断,只能加剧任由事态发展的看客化、边缘化趋势,基于实证研究的思想整理和基于知识根据的问题诊断是必要的。

“日台渔业协议”意味着什么
作为传播学的一般知识,历史的变迁并不是由“事实”,而是由关于“事实”的信息、话语决定的。在这种经验理论的意义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关系中的情报战,发生了某种向国际传播的转型,即:从间谍组织窃取对方决策信息,转变为主动提供情报、知识,以诱导对方决策。对于学术研究荒废、知识体系发育不良、国际新闻不在现场的信息、话语输入国家而言,这一转型使其陷入了集体无自觉的文化殖民主义软权力结构,求知意识薄弱,表达能力欠缺,对国际关系博弈越来越不得要领。“日台渔业协议”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国际传播事件。

作为基本事实,“钓鱼岛危机”中,日本的立场是否认“两岸各表”的中国主权,否认1972年以来中日“搁置争议”共识,以绝对“固有领土”论拒绝谈判。然而,“日台渔业协议”动摇了日本的“无交涉余地”立场,打破了其“固有领土”神话。因为,第四条规定“不得认为影响双方权力当局的海洋法问题立场”,即在相互不否认主权立场和专属经济区主张前提下,台湾渔民获得了排除日本干涉、自我管理的钓鱼岛海域“渔权”,事实上也是法定限制日本对钓鱼岛海域的管辖权。这意味着台湾主张的合法性确认,日本向台湾作出了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妥协。

毫无疑问,这种妥协颠覆了长期以来日本在“固有领土”旗帜下落实“施政权”的努力,但已经形成的“固有领土民族主义”政治生态是难以接受的,所以需要“离间中台联手”之夸张“国际战略”、“不允许进入12海里领海”之疑似“主权在我”的舆论诱导,否则自民党无法自圆其说。而这种舆论诱导,在全球化的媒体环境下也迅速发生国际效应,那些习惯于不顾事实、盲信传说、知识欠缺但主张过剩、能力不足却喜谈智慧的人,最容易被“传染”——他们接过日本舆论的“暗箭”,明确地投向了台湾。

或许他们事后仍然不明白,如果大陆对“日台渔业协议”破口大骂,才真的帮助日本实现了对大陆和台湾的“离间”。识破这种舆论诱导,只需要简单的独立思考:如果是日本“固有领土”的专属经济水域,怎么可能让与台湾渔民?“共享”钓鱼岛海域资源的逻辑只有一个,那就是日本“固有领土论”的虚化和“台湾附属岛屿”主张的立足。很显然,“日台渔业协议”使原来受日本压迫的“中国钓鱼岛”主权立场以台湾版的形式得到伸张,台湾渔民因此获得了渔权。

最为荒唐者,“日台渔业协议”本来没取国家间常用的“协定”之名而称“协议”,把各自政府称为“有关主管机关”,但谴责者竟然按照日本媒体的报道转述为“协定”,甚至有专业权威媒体在“评析”中把“使己方之渔业相关法令不适用于对方”转述为“双方各自管理本国渔业活动”。这种不顾事实的自我矮化、无中生有的马虎批评,从对中国有利角度说,是侮辱了日本、台湾的协议机构对中国的政治尊重,从消极方面而论则是在帮助那些有意制造“两个中国”话语的人试探、刺激和磨练中国忍受侮辱的可能性。

当然,作为批评者可以指责台湾没有争取到日本放弃“尖阁诸岛主权”转而承认“钓鱼岛主权”。但必须了解:没有争取到日本承认“钓鱼岛主权”是战后中日关系的基本事实,1970年代所达成的中日首脑共识乃“搁置主权争议”,这是邦交正常化的前提。而经过2010年“撞船事件”和2012年“购岛事变”,日本连“搁置主权争议”的共识也完全否认,“钓鱼岛问题”已经被军事化为外交无解的“国防问题”了。

正当“国防问题”的战争语言暗示花样用尽之际,“日台渔业协议”谈判成功,台湾获得了“搁置主权争议”前提的、其实是有主权才有根据的渔业权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协议主体亚东关系协会以及渔政、海警部门负责人都表示:鉴于各自主张主权的事实,钓鱼岛12海里领海不在“协议适用海域”之内,台湾渔船当然可以、可能进入,因此并非“不发生冲突”;但只要渔船进入就有海巡舰艇保护,而如果日方武力对待台湾渔船,台湾将“采取对等的行动”。

并且,这种表示有着2012年9月25日台湾海警保护宜兰县75艘渔船在钓鱼岛领海与日本海警对抗、对峙的事实权利行动背景,因此是可信的。也就是说,“日台渔业协议”框架下的钓鱼岛海域已经依法成为“共同管理海域”——“领海”外保障和平合作的“共同开发”,“领海”内默认相互监视的“共同不开发”。因此,在化解“钓鱼岛危机”僵局的意义上,已经暗示了“国防问题”的“外交化”逆转。

总之,“日台渔业协议”是台湾的进取和日本的让步,意味着日本至少对“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台湾回到了承认“搁置主权争议”而共同开发资源的立场。好在大陆并未根据日本新闻传播的基调发动教条式谴责进而采取抵制、制裁行动,因此也未令台湾渔民的利益诉求、官方的政治尊严受到污损,否则,艰难地摆脱了“台独论”困扰的两岸关系就可能再发生不幸的历史性断裂。

《中日渔业协定》的重要性
虽然如此,但宣扬“台湾的胜利就是中国的胜利”、是“中国在钓鱼岛争端中的第二个胜利”,也不符合事实。从“一中各表”的“钓鱼岛主权”立场而言,日本回归承认“搁置主权争议”共识,可以说是广义“中国”的胜利,是大陆坚持主权立场不妥协而台湾积极展开对日交涉的胜利。尽管台湾政府宣称不会与大陆“合作解决钓鱼岛问题”,但日本担心拒绝与台湾达成协议可能导致两岸事实上的统一战线;因此,“日台渔业协议”是两岸心领神会之“不合作”的“合作”结果。这种“不合作”的“合作”,是台湾对大陆作为一种力量存在的“借用”。

事实上,“日台渔业协议”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早已存在的《中日渔业协定》被“遗忘”而没有充分发挥国际法功能,尤其没有发挥其管理“钓鱼岛问题”的功能。因此,反思中日渔业交涉史,找到“钓鱼岛问题”的“危机化”原理,是重建中国外交主体性以调整中日关系、矫正两岸关系、化解“钓鱼岛危机”的知识前提。

战后中日渔业交涉始于1950年代。中国渔业的设备、技术落后,渔民往往处于权益受害状况;日本渔船抵近中国沿岸,有时也被拿捕、扣留。为了建立友好合作、保护资源的渔业秩序,虽然日本政府拒绝承认新中国,但两国以“民间”渔业协会谈判的形式在1955年4月签署《中日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确立了政府支持、民间合作的框架。这一框架维持到邦交正常化之后,1975年8月两国政府签署了《中日渔业协定》。1994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原来限定于领海的主权权利,在资源开发方面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东海宽幅不足400海里并且尚未解决“钓鱼岛问题”,海域划界难以实现,而渔业资源管理又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因此,两国在1997年11月签署了新的渔业协定,2000年6月生效。

渔业协定的基本功能在于划分渔区、限定作业量和规定管理、互助措施;而由于存在钓鱼岛主权争议,中日渔业协定还潜在着回避相关冲突的规则。

在民间协定时期,钓鱼岛海域位于中国划定的“北纬27度以南”(一度为“北纬29度以南”)对台“军事作战区”,中方劝告日本渔船不要进入,日方承诺“通知所有日本渔船加以贯彻”。并且,日方作成的“协定渔区图”中标明“军事作战区”,含有“鱼钓岛”,是对中国主权管辖的理解性表示。

1975年的政府协定表述发生了微妙的变异:中国照旧规定“军事作战区”;但日方则在承诺“留意中国劝告”的同时,对中国设定控制区域的“立场”保留“不能同意”的“立场”,这曲折地反映着1972年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周恩来、田中角荣两首脑达成的“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政治共识。

1978年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及其以后,“钓鱼岛问题”的分歧和“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议论更加表面化,1997年协定撤销了“北纬27度以南”之“军事作战区”。中方曾希望处理钓鱼岛主权、大陆架资源开发等问题,但日方急于谈判渔业并坚持与主权问题分开。最后,双方以交换信件的方式确认:在“北纬27度以南”海域,以确保海洋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合作为前提,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对方。也就是说,原则上双方渔船都可以进入并无单方面“领海”限制的钓鱼岛海域,各自管理本国的渔船——在撤销“军事作战区”、准许日本渔船进入的意义上,中国作出了让步;但在钓鱼岛主权、专属经济区的意义上,日本没有获得优位于中国的任何特权,至多是相互承认渔业权利、相互不否认主权主张。

但这里没有载明台湾的渔业权利如何保证。而作为事实,由于台湾与日本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严重重叠,并且也有“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日台从1996年就开始渔业会谈;但日方坚持“中间线原则”,更兼钓鱼岛主权主张冲突,协议长期没有结果。尽管如此,日本竟单方面加强基于“中间线”和“尖阁诸岛领海”主张的执法,造成许多台湾渔船被驱赶、扣留、处罚乃至撞沉的案件。

有日本专家认为:中国、台湾之间没有渔业协定,台湾与日本、韩国既无邦交也没有渔业协定,“台湾与中国的渔业法规、日中渔业协定的关系并不明确”。这种看法应该说是错误的。

从“一个中国”的原则而言,《中日渔业协定》当然适用于保护台湾渔民的权利——在钓鱼岛海域作业依法不受日本海警的管理。而且在事实上,2005年6月台湾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作业遭日本海警驱赶导致大规模对峙事件之际,中国外交部曾经向日方提出交涉,称驱赶台湾渔民是“对中国主权权益的侵害”。6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被问及日台渔业谈判问题和“中方会采取什么行动保护台湾渔民”时,更确凿地回答说:“中日两国已经签订了渔业协定,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有关台湾的渔业事宜已经在协定中作了妥善安排,中日两国应该按协定的规定办事。如果日方跟台湾当局进行渔业谈判,那将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也不符合中日渔业协定的原则,中方将表示强烈反对。”很显然,台湾与《中日渔业协定》的关系是“明确的”:日本无权管理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台湾渔民,中国不接受日台谈判。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中日渔业协定》及其上述国际法解释很快被“遗忘”或者“去功能化”了。2008年6月10日,台湾“联合号”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作业,被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以“侵犯领海”为由追撞,船体破裂沉没。台湾“反日”舆论沸腾,政府也派出海巡船进入钓鱼岛领海与日本海警对峙,并召回驻日代表,甚至准备派出军舰。最终,日本海警承认过失、作出赔偿才达成和解。在此过程中,中国曾表示“严重关切和强烈不满”,要求日本“停止在钓鱼岛附近的非法活动”、“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但没有谴责日本违反《中日渔业协定》,也未设置追究日本责任、保护台湾渔民的交涉议程。

两年后大陆渔船遭遇了“类似事件”。2010年9月7日,福建籍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作业,被日本海警巡视船驱赶发生冲撞。日本海警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船长,该渔船被指有“领海内违法作业”嫌疑。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日本海警无权管理中国渔船。日本故意违反协定,逮捕中国渔民,并按照日本司法程序处理,乃打破“搁置主权争议”现状的尝试。然而,中国并没有追究其违反协定的责任,唯要求“立即无条件放人”了事。既然协定所称“北纬27度以南”的权利看来被“遗忘”了,日本也就明确否认作为权利来源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共识。在释放船长以后,日本外相前原诚司于10月21日在众议院安全保障委员会答辩时表示:1978年邓小平之所谓“搁置主权争议”,乃其“单方面的意见,不存在日本同意的事实”。10月26日,日本政府对认定“搁置论”并非中日双方承诺的答辩书作出内阁决议。对此,中国仍然没有提出具体交涉;日本就更跃跃欲试于实际占有钓鱼岛,2012年的“购岛”行动就是铺垫。但正如当时野田佳彦首相所说,“没想到”中国作出了激烈反应,中日关系因此陷入了对抗局面的“钓鱼岛危机”。

“钓鱼岛危机”是《中日渔业协定》一再丧失国际法功能的后果。作为避免渔业秩序失控而修复这种功能的努力,“钓鱼岛危机”的外交无解僵局,就加速孕育、催生了台湾解决民生现实困难和日本避免台湾挑战之“双赢”的“日台渔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