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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效恩院长 什么是一个悲哀的裁定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8-23 10:40:4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法院是不是不想受理,所以找个理由,抠字眼?”这是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家杨朝霞听到此消息做出的第一反应,“生物多样性保护当然属于环境保护的概念。”
简介:
尹效恩院长  什么是一个悲哀的裁定

——腾格里沙漠公益诉讼考验司法去地方化

2015年08月19日 08:14:09 来源: 京华时报

  腾格里沙漠公益诉讼,能否实现公益诉讼的诸多价值,向公众传递司法正义,那就得看未来中卫中院是如何裁判了。

  8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8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污染腾格里沙漠”,要求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消除危险等。这是去年媒体曝光且持续报道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后,肇事企业遭到的首起公益诉讼。

  几年前,类似的环保公益诉讼多半连法院大门都迈不进。一是法院要“讲法律”,立案庭抛出一个“环保公益诉讼于法无据”或“原告不适格”就可将此类棘手个案挡在门外;二是法院要“讲程序”,立案审查制的背后往往有着受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多重考量。在司法地方化的现实之下,地方法院对环保公益诉讼敬而远之也就成了常态。

  但到了今天,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已基本拆除。先是2012年大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曾被普遍认为将开启环保公益诉讼的新纪元。不过,因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理解不一,很多法院在地方化的惯性之下仍采取严格控制,环保公益诉讼步履维艰。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立案。

  去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再次为环保公益诉讼清除法律障碍,“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被具体设定为符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两项条件的社会组织。至此,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已不成问题。法院方面,只进行程序性审查的立案登记制替代了立案审查制,这让环保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更为便捷。

  依上述法律背景看8家企业因违法排污而被环保组织诉上法院,能确定的后续是:中卫市中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能够顺利立案,此案以及此类环保公益诉讼的看点就从立案阶段转移到庭审和判决阶段。

  当然,立案只是第一步,且立案并不是目的。环保公益诉讼的本义就在于维护环境公益,预防环境公益继续遭受损害以及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尤其是在环保执法环境差强人意的当下,环保公益诉讼还将对环保部门的执法不力起到监督和弥补作用。这起公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能否实现上述价值,向公众传递司法正义,那就得看未来中卫中院是如何裁判了。(王云帆)

新京报讯 昨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收到了来自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组织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起诉当地8家企业的公益诉讼未被受理。法院方面认为,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

  “法院无权对‘环境保护’做扩大化解释”

  前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该法院立案庭,对此进行了确认,“是的,没受理,因为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很明确。”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说,审查之后认为绿发会的主体资格不符合环保法第58条以及最高法对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司法解释则是指,社会组织的章程中确定“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该负责人称,绿发会的宗旨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有关,并没有“环境保护”的字样,其业务范围也没有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容。对于记者“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属于环境保护的概念吗?”的提问,其表示,法院无权对“环境保护”的概念做扩大化解释。

  该负责人称,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影响很大,属于重大案件,该决定是向上级汇报请示后做出的,“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主体资格不符。他们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上诉。”
  “这样的裁定既出乎预料又在预料之中”

  绿发会表示,无论是环保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其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当前几乎所有的公益组织都没有在章程中明确出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表述。如果按中卫市中级法院的判断,现在没有任何一家环保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该组织还表示,绿发会在民政部注册成立,有着30年历史,是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腾格里案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既出乎我们预料又在我们预料之中,出乎预料是因为没想到法院会驳回,预料之中是指环境公益诉讼之路前景光明、道路曲折。我们会向中卫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说法
  “当地法院对‘环境保护’理解片面”
  “法院是不是不想受理,所以找个理由,抠字眼?”这是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家杨朝霞听到此消息做出的第一反应,“生物多样性保护当然属于环境保护的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家王灿发也表示,环境保护包含的内容很广,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绿色发展的内容都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法院以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理由不予受理,这让我很意外,这说明法院对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是很片面的。”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曹明德认为,该法院对环境保护的概念和环保法不熟,“环境保护并不仅仅是这四个字的字面意义,它的含义非常广泛,即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对自然资源、生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甚至包括气候变化、节约能源等。”

  杨朝霞认为,如果不存在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话,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断或者是对环境保护的概念出现了偏差,或者是对公益诉讼较为谨慎,“现在公益诉讼对一些地方法院来说还是陌生的,对新东西有本能的谨慎,怕出事、不敢担责。”

  他也表示,绿发会此前的公益诉讼,包括康菲溢油案都被受理了,其他地方还有从事绿色教育的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也被受理了。而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如此重大,当地正在追究行政责任,案件却未被受理,有点逆潮流。“现在各方都在推动公益诉讼,法院也要思想解放才行。”
  王灿发表示,虽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但绿发会还是有机会的,“如果上级法院能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可以被受理的。”
  纵深
  前7个月2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受理
  共有23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一起裁定不予受理;专家表示公益诉讼并未“井喷式增长”
  近期,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对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梳理。截至7月31日,全国依据新环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共有22起被受理,来自9家环保组织。今年以来,在此次腾格里案之前,只有一起公益诉讼未被法院受理。

  公益诉讼呈现“地区差异”
  截至7月31日,共有23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其中一起已经调解结案,一起一审开庭审理结束,一起裁定不予受理,其他20起案件均正在受理。
  此前一例未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海洋污染案”,此案以中石油与大连市政府达成2亿元赔偿告终,条件是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同样是海洋污染,上个月,绿发会就康菲溢油案提起的公益诉讼在青岛海事法院成功立案。一个月后,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未能得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

  目前,“地区差异”也在已受理的案件分布中体现出来。贵州省共有8起环境民事诉讼案件被立案受理。一些地方也有零的突破,如自然之友针对北京一湿地遭破坏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成为了北京首个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海南、甘肃、湖南也有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受理。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年初时,因为新的环保法实施,很多媒体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但事实上,作为公益诉讼一线的实践者、推动者,深知让公益诉讼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不是几个月时间就能实现的,“每一个案件,我们都是在很艰难地推动。”

  公益诉讼“缺乏好的激励机制”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曹明德表示,新环保法实施后,至今才有22起案件被受理,说明公益诉讼并没有像很多人预测的那样有个“井喷式”的增长,“甚至没有人预料到只有这么少的案件”。

  他表示,原因是多方面的,环保组织缺乏有经验的人才、律师,经费不足,虽然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有好几百家,但真正有积极性去做这件事的却少之又少。大部分环保组织不踊跃,这也说明了目前缺乏好的激励机制鼓励环保组织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家杨朝霞也表示,全国每年有四五百起环境污染事件,但今年以来才有22起公益诉讼被受理,这个数量的确很少,“现在公益诉讼还处于启蒙阶段,需要整个社会去推动,还有重重阻挠需要冲破。”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