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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伊梦商标 亚格威羞色可餐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7 09:13:4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将其生产商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新世纪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诉请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
简介:
雪莲伊梦商标案:亚格威羞色可餐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4日 来源于:中国时尚品牌网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将其生产商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新世纪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诉请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9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令亚格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雪莲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一朵盛开的莲花)”的权利人,并且“雪莲”也是其字号核心部分。而亚格威公司的羊绒衫所使用“雪莲伊梦”商标,虽属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使用时改变了商标原有的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淡化“伊梦”,属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亚格威公司在侵权商品上标注“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属利用其字号及在先商标“雪莲”的知名度制造混淆与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亚格威公司称,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许可的合法行为,可能有些不规范的地方,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新世纪公司称,该公司已经责令销售涉案产品的商户停止销售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亚格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雪莲羊绒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新世纪公司已要求并监督有关商户停止销售,因此判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无必要。

  雪莲羊绒公司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雪莲”作为其字号,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亚格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结合案情及过错等因素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