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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书青董事长 渭河滔滔美女剑出鞘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9-12 19:53:5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白水杜康股东包括陕西喜登辉科技股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董事长为张红军。
简介:
吴书青董事长   渭河滔滔美女剑出鞘



—— “杜康”商标之争未了局:9年诉讼遍及多省市

 2017-09-11 09:16:25 来源: 新京报 

“杜康”商标之争已持续20多年;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在多地上演举报与诉讼战;两企业所在地法院“各有说法”
持续了二十年后,“杜康”之争仍未休。
9月11日,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国内首家在海外上市的酒企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则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

这是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围绕着“杜康”商标进行的众多诉讼的其中一个案例。自2008年以来,双方围绕着商标问题,已经开展了多起诉讼,诉讼的地点包括陕西、河南等地。
因千年前曹操的一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而名声大噪的“杜康”,成了两家企业商标纷争的导火索。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纠纷案已落槌,关于“杜康”的商标纠纷,仍交织在举报和诉讼战中。在之前一系列举报、诉讼中,双方互有胜负。
杜康商标之争大事记
上世纪70年代,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成立,生产杜康酒。
上世纪80年代初,三家杜康酒厂都申请“杜康”商标。

1981年,在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伊川杜康注册“杜康”商标,汝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共同使用。
1983年,《商标法》实施,同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白水杜康签署合作协议,许可给后两家公司使用“杜康”商标。
1992年,“杜康”商标进入续展期,三家企业再因商标问题起争端,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依旧未能解决问题。
1996年12月,经白水杜康申请,商标局核准了其“白水杜康”商标。
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同属于洛阳杜康旗下,“杜康”商标归洛阳杜康使用。
2016年,白水杜康在渭南中院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陕西高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支持了白水杜康的该项诉求。洛阳杜康不服判决,准备申诉。
2016年,天津、北京等地主管部门,以当地企业销售突出使用“杜康”的白水杜康白酒,侵犯商标专用权,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5月,洛阳杜康以白水杜康侵犯商标权向洛阳中级法院起诉。洛阳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白水杜康已经提起上诉。
2017年9月,洛阳杜康拟在天津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

白水杜康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9月11日朝阳区法院的诉讼,源于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作出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8月24日,朝阳分局认定白水杜康生产的系列酒品,构成侵犯“杜康”注册商标(洛阳杜康旗下公司所持)专用权的行为,责令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苑分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白酒。
白水杜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这是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围绕着“杜康”商标之争的最新案例之一。

洛阳杜康的前身是在新加坡上市的祥龙控股,在收购和整合了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之后,企业更名为洛阳杜康。洛阳杜康于2008年9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并于2011年3月在中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上市,是中国白酒首家海外上市的企业。
2016财年,杜康牌白酒系列共为其带来约8.7亿元的收入。洛阳杜康称,其2016财年虽然毛利和毛利率同比增加,但仍然亏损,是因为集团的销售和分销费用同比增加35.4%至2.2亿元,主要是其在河南省推广所产生较高的广告和促销费用。

工商信息显示,白水杜康成立于2002年3月,工商核准日期为2016年12月,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经营范围包括酒类酿造,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果汁、矿泉水及饮料的研发等。白水杜康股东包括陕西喜登辉科技股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董事长为张红军。白水杜康则未对外公布其营收和利润情况,截至新京报记者截稿,张红军也未就白水杜康目前营收和利润状况做出回复。

而类似的案例还发生在天津。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天津市质监委对相关企业,下发了不少于9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部分企业“销售突出使用‘杜康’的白水杜康白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责令企业对上述白酒停止销售。

酒仙网2016年半年报透露,2016年6月16日,天津市质监局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销售突出使用“杜康”的白水杜康白酒,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不过网上流传的一份白水杜康发布针对媒体报道的说明称,2017年3月30日,天津市质监委针对白水杜康的错误行政处罚已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撤销。
白水杜康董事长张红军9月8日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该文的确是他们公司所发。
新京报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该份判决是针对天津市质监委做出的其中一份:津市场监管稽查工责改字【2016】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做出的一审判决,要求天津市质监局撤回该份通知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起诉书显示,天津市质监委已于4月1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请上诉,要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张红军未就其他8份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被取消做出回复。
“杜康”与“白水杜康”商标共存20年
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的历史,需要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七十年代初,河南的伊川、汝阳,陕西的白水县,都办起杜康酒厂。由商标局出版的《中国商标十年》记载,当时三家企业都未将杜康作为商标注册。
上世纪80年代初,河南、陕西两省的伊川、汝阳、白水三地的杜康酒厂,都争相注册杜康商标。

1981年12月15日,在商标局与轻工业部、商业部协商后,决定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的杜康商标,汝阳、白水两酒厂使用,注册号为152368。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杜康商标面临新的问题。

业内人士介绍,1983年之前,商标注册是没有时间概念的,《商标法》实施后,规定的是有效期十年,之后要继续用,需要续展,并签合同。
为了确认伊川、汝阳、白水三个杜康酒厂使用杜康商标的法律效力,1983年7月,商标局召集三个酒厂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讨论杜康商标的使用问题。
座谈会的结果是:商标拥有人伊川杜康酒厂分别和另外两家签订杜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新京报记者独家获得了伊川杜康酒厂和白水杜康酒厂1983年10月25日签署的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杜康牌”商标为伊川杜康注册,并同意白水县杜康酒厂继续使用。
1992年杜康商标续展的时候,针对“杜康牌”商标续展和许可协议续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判决书显示:为了彻底解决“杜康”商标纠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最后同意白水杜康酒厂可以申请注册带有地名的白水杜康商标。后伊川杜康酒厂办理了“杜康”商标的续展。

1995年3月,陕西白水杜康一方申请注册“白水杜康”商标,并于1996年12月被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是白酒,白水杜康酒厂获得“白水杜康”商标。
2009年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1年,伊川杜康曾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白水杜康”商标,不过,该申请被驳回,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白水杜康”商标的形成具有历史原因、双方商标长期使用,形成不同市场等原因,未撤销“白水杜康”商标。

洛阳杜康的下属公司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08年底,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撤销“白水杜康”商标所做出的争议裁定,被一审法院驳回。
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更名为洛阳杜康,“杜康”商标归属于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杜康酒祖公司”),洛阳杜康持有杜康酒祖公司49%股权。2012年9月,杜康酒祖公司与洛阳杜康签署商标普通许可协议,将“杜康”商标许可给后者使用。

在洛阳杜康整合了河南省境内的两家杜康,并进行品牌推广之后,也在全国各地就白水杜康的“商标侵权”问题做出举报和起诉。
“杜康”商标之争,企业所在地各有说法
此前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双方在河南、陕西等地,“刀来剑往”诉讼与反诉,互有胜负。

在诉讼与反诉中,除了企业各有说法,两企业所在省份法院也有不同的“说法”。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判白水杜康构成侵权,而陕西高院认为,目前市场中“杜康”注册商标和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影响竞争对手的商誉等。
2016年4月,洛阳杜康在河南汝阳县申请证据保全,在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购买了杜康22V白酒。

该被公证保全的杜康酒商品及外包装上均有“白水杜康”商标。判决书描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杜康”两个文字单独排列,“杜”字的左侧上方有“白水”文字,“白”、“水”两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且二字相对“杜康”明显更小,文字颜色偏淡,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视觉注意。
洛阳杜康随后向法院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立案。

洛阳杜康认为,白水杜康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侵犯了原告取得的使用权“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
洛阳杜康诉求法院判定,白水杜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赔偿3000万元。
白水杜康则认为,其是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称“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白水杜康还辩称,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

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涉案产品虽有“白水杜康”商标,但其在标识“白水杜康”酒的名称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杜康”两字被突出使用,“白水”二字很小。
法院认为,商品实物及包装上,“杜康”两字均处于醒目位置,与洛阳杜康的“杜康”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判定白水杜康构成对“杜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决白水杜康赔偿1500万元。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上诉状显示,白水杜康已经对该份判决提起上诉。对于上诉的情况,白水杜康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燕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方便回应。
白水杜康董事长张红军也未就此做出回复,其在9月8日的短信中称,现在法院诉讼阶段,暂时不能发表任何观点。另一方面,洛阳杜康还在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当地企业销售的白水杜康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
白水杜康也对洛阳杜康提起了反诉。2015年,白水杜康向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洛阳杜康公司停止侵犯白水杜康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要求其进行赔偿等。而白水县也属于渭南市。
该案之后被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于今年6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陕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洛阳杜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单从字面上,其陈述的是事实,该说法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但是由于“杜康”商标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几家酒厂曾共用,目前市场中“杜康”注册商标和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表述的“唯一”足以令消费者产生比较含义。

陕西省高院认为,虽然字面上洛阳杜康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但由于其与历史及客观实际不符,具有片面性,容易引人误解,影响竞争对手的商誉,认为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对于白水杜康认为洛阳杜康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两审法院都认为,白水杜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可以有其他法定途径救济,故未支持其诉求。

陕西省高院最终维持了渭南中级法院的部分判决,要求洛阳杜康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等,同时要求洛阳杜康赔偿白水杜康损失50万元并登报刊发声明,消除对白水杜康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影响。
对于陕西高院的判决,洛阳杜康表示:“对判决不能服判。”并表示“将继续申诉维权”。

洛阳杜康称,其广告语“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是真实的,是公司对“杜康”商标客观陈述,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