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沈阳薇薇 京都薇薇 商标的人面桃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0 15:53:5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沈阳市中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京都薇薇”构成了对“沈阳薇薇”注册商标的侵权,法院判决“京都薇薇”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沈阳薇薇”损失50万元。 
简介:
沈阳薇薇 京都薇薇 商标的人面桃花

作者: 来源:东北新闻网-沈阳晚报 

 “薇薇”这个美丽的字眼作为商标,却出现在两家美容企业的头上。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利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下称沈阳薇薇)状告北京的京都薇薇美容技术开发公司(下称京都薇薇)商标侵权,并提出500万人民币的索赔。这起沈阳最大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国内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并持续了4个年头。记者5月18日获悉,此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京都薇薇的商标被判撤消注册。


  
  “沈阳薇薇”成立于1989年,1996年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薇薇”文字与图形(W变形标识)组合商标。1998年,“沈阳薇薇”的一些客户及代理商纷纷反馈,薇薇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并退掉了服务。“沈阳薇薇”调查后发现,从1998年开始,“京都薇薇”在沈阳开设了两家分店,并利用“薇薇”及W的变形标识进行宣传,而“京都薇薇”曾因非法经营被媒体曝光过,不明真相的顾客才误认为“沈阳薇薇”就是“京都薇薇”。“京都薇薇”在2001年注册自己的商标,“沈阳薇薇”认为“京都薇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2003年2月将对方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京都薇薇”判赔50万同年9月1日,沈阳中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期间,“京都薇薇”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因为其已就商标争议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12月4日,沈阳市中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京都薇薇”构成了对“沈阳薇薇”注册商标的侵权,法院判决“京都薇薇”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沈阳薇薇”损失50万元。
  
  “京都薇薇”将被撤销注册
  
  2004年,“京都薇薇”向辽宁省高法提出上诉。省高法以争议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2005年3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京都薇薇)与引让商标(沈阳薇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造成混淆,对争议注册商标予以维持。”对此份裁定,“沈阳薇薇”不服,于去年5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沈阳薇薇”提出,由于争议商标注册不当,已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或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的裁定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定。宣判后,“京都薇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判决后,“沈阳薇薇”董事长王俊山先生表示,他已向辽宁省高法递交了恢复诉讼的申请,他相信这场持久的“薇薇”商标官司,不久将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