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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携程旅行社:似曾相识燕归来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4 18:54:3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携程CTRIP”商标于2006年1月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后于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内蒙古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3日,晚于原告对“携程”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的时间。 
简介:
内蒙古携程旅行社:似曾相识燕归来

作者: 来源:北方新报

4月22日下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状告内蒙古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了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据介绍,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3日申请注册“携程CTRIP”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服务上,并于2001年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该公司的“携程CTRIP”商标于2006年1月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后于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内蒙古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3日,晚于原告对“携程”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的时间。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被告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批准的可以从事传统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但是原、被告双方经营行为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旅游产品来实现,所以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属于类似服务。

同时,原告申请驰名商标的时间早于被告企业成立的时间。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承认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冠有“携程”字样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在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行政机关完成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且同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记者 张彬 金丹 通讯员 海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