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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国旅: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4 19:24:0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1995年至1996年间,中国国旅先后取得“地球图形”商标、“CITS”商标、“国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999年认定中国国旅注册并使用在旅游服务上的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简介:
美国国旅中国国旅: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作者:刘丹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诉美国“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日前得以调解。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美国国旅立即停止对中国国旅享有的“地球图形”、“CITS”、“国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在其网站(www.usacits.com)上的虚假宣传,并赔偿中国国旅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995年至1996年间,中国国旅先后取得“地球图形”商标、“CITS”商标、“国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999年认定中国国旅注册并使用在旅游服务上的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美国国旅的法定代表人俞军曾在中国国旅下属旅行社工作,其于2003年2月在美国注册成立美国国旅,2004年8月在我国杭州市设立代表处,2005年7月19日美国国旅在美国注册取得“地球图形”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与中国国旅的“地球图形”商标完全相同。


2006年11月,美国国旅参加了国家旅游局在上海浦东新 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06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在其展台及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均标有美国国旅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及“地球图形”商标,其工作人员的名片上亦印有中英文企业名称及“地球图形”商标,商标下方有“USA CITS”英文文字。


此外,美国国旅网站上有关“公司介绍”板块涉及有“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旅游企业驻海外分支机构之一”等文字内容;点击网页上的“报名参加”,显示“按照下列步骤来报名参加国旅假期旅行”等文字。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国国旅虽然在美国注册取得了“地球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但其在我国国内使用不得侵犯中国国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美国国旅在我国国内使用“地球图形”商标及使用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ITS”、“国旅”商标,侵犯了中国国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国旅在其网站上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属于虚假宣传,构成对中国国旅的不正当竞争。对此,美国国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在上海一中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美国国旅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即自动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相关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