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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搬家:下雨,还是天晴?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4 19:32:3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南昌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存在侵权——“南昌蚂蚁”使用的“蚂蚁”图形商标,对“江西蚂蚁”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江西蚂蚁”侵犯了“南昌蚂蚁”企业名称的“在先权”。
简介:
蚂蚁搬家:下雨,还是天晴?

作者: 来源: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

  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蚂蚁”)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蚂蚁”)得到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蚂蚁”)授权,取得其在南昌地区的商标排他使用许可。那么,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4月3日,南昌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存在侵权——“南昌蚂蚁”使用的“蚂蚁”图形商标,对“江西蚂蚁”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江西蚂蚁”侵犯了“南昌蚂蚁”企业名称的“在先权”。

  “江西蚂蚁”:“南昌蚂蚁”使用“蚂蚁”图形商标造成公众混淆

  2008年12月,备受南昌市民关注的“蚂蚁之争”案在南昌市中院开庭审理。

  原告“江西蚂蚁”要求被告“南昌蚂蚁”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江西蚂蚁”和“成都蚂蚁”经济损失3万元、2万元。法庭上,“江西蚂蚁”、“成都蚂蚁”的代理律师章立迅向法官表示,成立于2007年的“江西蚂蚁”是一家主要从事搬家服务等项目经营的企业。公司成立后,发现“成都蚂蚁”已取得“蚂蚁”图形商标专用权和“蚂蚁”文字商标专用权。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2008年7月,“江西蚂蚁”与“成都蚂蚁”达成协议,取得了“成都蚂蚁”上述两商标在南昌地区的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他们却发现,“南昌蚂蚁”在南昌市单独将“蚂蚁”文字和“蚂蚁”图形突出使用。

  章立迅表示,尤其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南昌蚂蚁”还在一些媒体上单独利用“蚂蚁”文字刊登广告招揽搬运业务,同时在“114查号台”开展承揽搬运业务,造成市民的混淆和误认。显然,这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南昌蚂蚁”:我们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是真正的受害者!

  对于这个说法,“南昌蚂蚁”的代理人表示,他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理由是:“南昌蚂蚁”早在2001年就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已成为南昌市家喻户晓的服务品牌。而2007年才成立的“江西蚂蚁”,在车厢装饰、广告等方面完全参照“南昌蚂蚁”的样式,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给“南昌蚂蚁”的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南昌蚂蚁”要求“江西蚂蚁”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南昌蚂蚁”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由法院依法收缴“江西蚂蚁”侵权违法所得。

  “南昌蚂蚁”负责人左海称,“江西蚂蚁”成立后,建立了一个“蚂蚁搬家”的经营性网站,导致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南昌蚂蚁”多年来建立的良好信誉,并使其业务量直接受损。“业务量下降了一半多,”左海提起这事满腹委屈。

  一审判决:“江西蚂蚁”和“南昌蚂蚁”互相侵权

  南昌市中院审理认为,此案是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涉及“蚂蚁”文字商标与“蚂蚁”图形商标两个商标。双方均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南昌蚂蚁”使用“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是在2001年11月27日,“成都蚂蚁”的“蚂蚁”文字商标注册时间是2002年1月21日。因此,“南昌蚂蚁”使用“蚂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经合法登记享有在先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核准登记注册后的名称享有名称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而“江西蚂蚁”在得到“成都蚂蚁”授权之前,就使用了“蚂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媒体使用蚂蚁字样刊登广告,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江西蚂蚁”、“南昌蚂蚁”两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南昌蚂蚁”企业名称的在先权利。

  此外,法院认为,“成都蚂蚁”在“南昌蚂蚁”成立之前注册了“蚂蚁”图形商标,经使用该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南昌蚂蚁”在店堂招牌上使用“蚂蚁”图形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由于“江西蚂蚁”、“南昌蚂蚁”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各自提供的服务相同,而且经营活动的地区重合,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4月3日,南昌市中院作出判决:“南昌蚂蚁”立即停止使用“蚂蚁”图形商标,并在今后的商业活动及服务项目的广告中使用其公司名称的主要部分——“南昌蚂蚁搬家”,赔偿“江西蚂蚁”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成都蚂蚁”经济损失2万元;“江西蚂蚁”侵犯了“南昌蚂蚁”的企业名称在先权利,赔偿“南昌蚂蚁”经济损失3万元。

  据悉,“江西蚂蚁”不服一审判决,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