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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铭院长 没了太阳的天空是不是朗朗乾坤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5-04-29 17:48:1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请问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郭美宏法官 电子送达的一份没有加盖印章的民事判决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简介:
祁铭院长   没了太阳的天空是不是朗朗乾坤

——请问郭美宏法官电子送达的一份没有加盖印章的民事判决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上诉人:李之文(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居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安家堡乡第七屯村,身份证号132528198012142112。

被上诉人(执行异议人):杨永琴,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居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南街东区5号楼丙单元202室,身份证号-130702197501200329。
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侯乐凡,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朝阳西大街32号钻石花园15号楼5单元1301室,身份证号-130729198605200010。
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梁锋,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上东红郡小区2号楼1单元1001室,身份证号-130729198507240019。

上诉诉求:兹因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尚未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2024)冀0708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特此上诉,请求宣告该《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2)冀0708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的既判力,维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4)冀0708执124号《执行裁定书》的既判力。

《民事诉讼法》第138条、140条、155条均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这既是体现裁判的真实与客观,更是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然承办法官郭美宏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法治的高贵,于2025年4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将一份尚未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予4个当事人和4个代理律师。故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的上诉意见如下: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尚未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2024)冀0708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案涉“《厂房买卖合同》是原告杨永琴与被告李之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李之文将案涉土地转租给原告杨永琴办厂,未违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案涉土地租赁协议有效。”遂判决如下:“不得对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安家堡乡安家堡村的土地(共计81.7亩)及其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本院(2024)冀0708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被执行人李之文认为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和判决违背了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其一、李之文曾于2018年5月 20日经安堡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从原案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即张家口恒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权)处受让该地块81.7亩,为期50年;三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书》。为此,安堡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专门召开了村委会两委会议,同意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村委会收取土地转让补偿款8万元整。”受让人李之文同日支付安堡村村委会8万元,支付孙广权土地转让费1800万元,成为案涉工业地块的使用权人。

李之文后在蔚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经营洗浴、宾馆等,从河北塞外山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军处借款尚余欠款700万元及利息。曹军要求李之文将案涉土地、厂房租赁给其、以作借款抵押物。且要求李之文与其妻子杨永丽的姐姐杨永琴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故有杨永琴与李之文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厂房买卖合同》。



对于该项事实,李之文在一审期间即向法庭提供了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3)冀05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该生效判决书第42页、43页载明:“曹军系塞外山城公司和红遍天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22年,曹军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至2020年,曹军在蔚县信用联社贷款共计6780万元。按规定曹军本人及其公司均不符合贷款条件。曹军以杨永琴名义贷款900万元,以田德孝名义贷款9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其按照事先约定,将该1800万元借给李之文使用。2019年11月8日,李之文归还其1372万元,其余至今未还。”曹军要求李之文与其妻子杨永丽的姐姐杨永琴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故有杨永琴与李之文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厂房买卖合同》。

由此可见,李之文与杨永琴本无任何商务活动和债权债务,系与其妹夫曹军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才有本案出现的名为“土地租赁”实为“土地抵押”之协议。也正因为如此,在该协议中,乙方杨永琴并无任何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本人实际支付案涉土地的转让费或租赁费。在《厂房买卖合同》中,亦无杨永琴直接转账支付李之文的房屋、设备等款项。故李之文与杨永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厂房买卖合同》,并非李之文转租土地的真实意思表示。

李之文亦当庭申请一审法庭,为澄清事实真相,可以传唤杨永琴到庭接受询问,或协助调查。李之文判定杨永琴对案涉事实一无所知,其仅为曹军成为失信人之后的一个代言人而已。然法庭故意放弃本可以让案件事实化繁为简、让案件真相水落石出的依法调查,一味任性地作出一个“糊涂僧乱断的糊涂案”。

其二、在李之文与杨永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似有甲方即张家口市万全区安家堡乡安家堡村委会加盖的印章,然却亦非安家堡村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
李之文代理律师在原告杨永琴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即往安家堡村村委会调查取证。

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王致国在看了案涉《土地租赁协议》后告知:“知道这个事。是在2022年3月份的样子,乡政府说是为了要给一个企业办营业执照。具体情况不知道。当时村委会的印章在乡政府里收着、管着,是在乡政府盖的印章。”对于盖章这个事,“没有开会研究,村里也不知道这个具体的事儿。2021年4月份村委会换届选举,我当村支书。但是,在选举之前,乡政府就把村委会的印章收去了。好几年,村委会是没有印章的。直到2024年4月,经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才把印章还给了村委会。”

该村委会主任李永平在看了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之后证实:“我没见过这份《土地租赁协议》,也不知道这个事。我都不认识杨永琴。村委会印章当时在乡政府收着呢,我当了两届村委会主任了。自2020年村委会选举那会儿,印章就在乡政府了。到了2023年印章肯定还在乡政府收着、管着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中指出:“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民政部在2017年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媒体报道的乡镇政府代管村委员会公章造成群众办事难的问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表示,村章乡管,无论出于什么初衷和目的,都违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纠正。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曾作出(2016)豫0724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己保管,镇政府保管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镇政府长期保管原告关山村委会的印章不归还关山村委会的作法是违法的;原告作为关山村委会主任、委员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的保管村委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归还的请求合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第73条、第74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持有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将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返还关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任同花和村委委员胡保庆、马树林。”

故本案安家堡乡人民政府收管安家堡村村委会印章并擅自在案涉《土地租赁协议》加盖印章,是违背上述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其三、《民法典》第703条指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杨永琴提供的其与李之文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四条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即从2011年1月20日至2061年1月20日止。”显然,该项约定严重违背了《民法典》第705条之规定。即使该《土地租赁协议》系杨永琴与李之文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该《土地租赁协议》亦系土地使用权人即安堡乡安堡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审议程序获得通过,其租赁期限亦不得超过20年。何况,该《土地租赁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特此诉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一审法院作出的、且电子送达的、尚未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2024)冀0708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4)冀0708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敬请依法支持!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之文
2025年4月22日